这是一篇呼吁稿—呼吁薛老师出《经济学课第二季》,此文昨日就已准备好,以便专栏推送后第一时间发送,尽早能被选为留言,目的是让各位同学看到,当然能响应更好。作为70后的工科生,参与知识付费的恐怕不多,学经济学的更少,但订阅这个专栏是我过去一年里做的最正确的一件事,也是投资回报比最高的一笔交易,可以说,这个经济学专栏成功的改造了我的世界观。在专栏里不仅收获了经济学知识,学到了经济学思维,甚至培养了是看世界、看问题的多个维度,更重要的是,是薛老师帮我推开了认识真实世界的一扇窗,经济学规律里隐藏着人性的、世界运行的底层逻辑。薛老师提到的彼普尔、哈耶克、阿尔钦、科斯等大家,我就会去找它们的书,找推荐的重要文章来读,将认知又引入到另一个层次。收获不仅仅是这些,薛老师在专栏中讲成本概念的时候说我们要把一个概念讲透,很少有经济学课程像我们的课这样不惜篇幅的,当时不是很明白。我曾经买过萨缪尔森的经济学,读过斯坦福的经济学,回过头来看才明白薛老师为什么这么说。课件中穿插的人物、案例、法律判词以及故事都帮助我们理解,并且一个重要概念花几堂课甚至一周的时间去讲,感慨跟着大师听课,这么深入浅出的教法才能学到扎实的基础,收获知识的愉悦无法言说。而随着近期课程的讲经济学原理的运用,我心里感觉快到尾声了,但根本不愿意去看课表目录,甚至害怕这门课结束,希望这门课永远这么讲下去,学下去,成长下去。当然这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今天在这里呼吁薛老师出第二季,另一个原因是我感觉这一年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就像沙漠中快渴死的人,见了水如饥似渴的喝,还没有喝痛快一样。大学的经济学课上四年,我们每天十分钟一年的时间远远不够。很想让这个已经形成带有明显薛兆丰人格化的经济学社群一直存在下去。开玩笑的说哪怕薛老师不讲经济学,随便讲点什么我都会订阅。另一个建议是薛老师把这门专栏的课程集结出书,相信认真学过的学员都会购买。如果同学们认可我这个呼吁的请点赞,或许薛老师早就谋划第二季了,是我瞎操心,但至少我说出了学这门课的一点感受和心声。
衡量一件事情值不值得做,主要看花费的成本,在中国人们更愿意私了,主要是打官司的成本太高,远大于打官司带来的赔偿收益,这样导致了人们更愿意私了观念的形成。而美国的制度设计更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侵权诉讼案进一步泛滥。
你好,今天我来给你讲讲侵权案件在美国为什么会泛滥。
我们这一讲是在《读厚与读薄》这个模块里的,是综合地运用过去我们学到的一些知识,来解释一些生活当中奇特的现象。
我们当中很多人都会听说这样那样的新闻,发现美国人的安全意识特别强,发现他们的责任意识特别强,发现他们特别爱打官司,尤其是侵权法的官司。我们很多人顺理成章的解释,就是美国人较真,美国人的法律意识很强,这是好事。但我们有一个习惯,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审视问题,尤其是从边际的角度来审视问题。
我们很自然就会问,那么多的侵权案官司,现在美国每年侵权案的官司超过1500万件,司法的成本是巨大的,真的那么好吗?为了提高产品的质量,减少使用当中产生的意外,责任是怎么划分的?不同的划分方式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在早年,也就是20世纪以前,大部分的责任都是由个人、由消费者来承担的,而到今天,大部分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由企业来担负的。我来给你讲几个故事,看看当中的钟摆是怎么摆动的。
1. 美国产品安全责任分摊的变迁
1919年的时候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Adam v. Bullock, 1919),一个12岁的男孩拿着一根铁丝,在晃啊晃的,走过一座桥,桥底下穿过的是电车使用的电缆。这时候这小男孩手里拿着的铁丝碰到了电缆,男孩儿触电被烧伤了,这时候电车公司有没有责任?最后法官判决这纯属意外,是这男孩自己不小心,电车公司没有责任。
到了1969年,另外一件案子(Hendricks v. Peabody Coal Co., 1969),在一个废弃的露天矿,它的地形比较低洼,后来下了雨就成了一个水塘。又是一个男孩,一个16岁的男孩往这水塘里面跳水,结果就触碰了这露天矿里面放置的各种杂物,受伤了,这露天矿的主人有没有责任?
这时候社会的观念已经发生了转变,责任从个人向企业倾斜了。法官的判决是,露天矿的主人应该花费12000到14000美元的高价,为那个已经废弃的露天矿修筑栅栏,防止小孩进入。在1969年这可算是一笔巨款,但法官认为,不能要求小朋友负注意的义务,花这笔巨款是值得的。
到1974年,又是一位青少年,他要在自己的房间里面制造浪漫的气氛,点了好多蜡烛。他觉得这还不够,点完蜡烛以后再往蜡烛的火焰上面浇古龙水。古龙水是香水的一种,里面含有酒精,酒精遇到火焰就剧烈地燃烧,这位少年烧伤了。他控告古龙水公司,没有提醒消费者古龙水是不能洒到火焰上的。
香水含有酒精不能洒到火焰上,这究竟是属于每一个消费者都应该具有的常识呢?还是香水的厂商必须特别说明的义务呢?最后法官判决责任要由香水的厂商来承担(Moran v. Williams, 1974)。
类似的判决不是一个两个,而是一系列的,这导致了今天你买一件产品回来,特别是欧美的产品,它里面的说明书总是事无巨细地列明各种注意事项。买一个收音机回来,它告诉你这收音机不能放到水里面、不能放到火里面,其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履行告知义务,减少侵权责任。
2. 厂商责任过度会造成巨大社会损失
你还记得我们在《监管要看边际效应》那一讲里面,讲过可口可乐爆炸的案子吗?自从这个案子以后,厂商就要对产品质量负上严格的责任。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全社会减少为了避免意外而付出的成本。但矫枉不能过正,厂商担负过大的责任,同样也能造成社会巨大的损失。
在美国发生过专业司机用错了轮胎,而轮胎发生爆炸的案件(Trujillo v. Uniroya, 1974)。这司机告轮胎生产商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实际上他是一位专业司机,完全应该有知识、有能力避免意外的发生,但法院还是判轮胎的生产商败诉了。
在美国甚至还发生过这样的案子(CITY OF HOUSTON v. GLOVER, 1962),一个人酒后驾车撞到树上,伤重不治。他的家人把市政府告上法庭,说市政府种的那棵树位置不对,要负上侵权责任。结果法庭判决市政府败诉,要做出巨额的赔偿。
正是这种风气,使得美国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美国的保险费用也因此急剧上升。最后到了一个谁都无法承受的地步,产生了1980年代所谓的美国保险业的危机。这个危机表现出来的是保险费用上升,有许多产品由于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支持而没有办法推向市场。
一些小区里面给小朋友玩的滑梯都被拆除了,因为没有人可能担负起小孩滑倒的责任;学校游泳池的跳板都被收走了,没有人能够担负起相应的责任;节日的游行被取消了;医生普遍实施保守性治疗,甚至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医疗设备比较差的地区,也恰恰是那些需要医疗服务的地区,医生停止服务了。
这些都是过分强调供应商的侵权责任而导致的事与愿违的后果。
3. 美国侵权案泛滥的制度成因
我们说现象背后必有制度上的原因,美国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侵权法呢?原因有几个:
第一,司法制度鼓励所谓的精神赔偿。你要知道身体的伤害是可以衡量的,金钱的损失是可以衡量的,但精神上的痛苦却没办法衡量。
如果法律规定越痛苦得到的赔偿就越多,痛苦的时间越长得到赔偿的时间就越长,那么受害者就会有意无意地延长痛苦的时间,加深对痛苦的感受。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的增多,精神赔偿的金额已经没谱了。
第二,侵权法的律师参与赔偿的分红。英国和美国都同样实施判例法,但在英国侵权法的律师只拿固定金额的律师费,而在美国侵权法的律师按赔偿的比率收取律师费。官司越大、参与的人越多、赔偿金额越高,律师费就越丰厚,律师就有很大的积极性兴起诉讼。
第三,在美国的侵权法里面有所谓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全额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以后,民事诉讼的法院还可以要求他们成倍地缴纳惩罚性的赔偿。
而在英国惩罚性的赔偿不适用于民事案件,因为只有刑事案才能够对侵权者做出惩罚。也正是因为这样,美国的侵权法案件涉及的金额就要比英国的高很多。
第四,在英国打官司如果打输了,往往要替对方打赢的一方出律师费,而且要为诉讼的双方支付法官的费用。在香港的电台,你会经常听到这样的法庭新闻,谁谁谁败诉兼付堂费,那就是法官出庭的费用。
这种安排就能够使得那些自己知道胜算不大的人放弃诉讼,案件的数量当然就比较少。
而在美国没有这样的安排,只要有微弱的胜算也值得试一试,因为赔偿金额可能是巨大的。
这些背后的制度安排,导致了美国数量庞大的侵权案件的发生,整个国家侵权诉讼的成本不堪重负。很多学者纷纷提出了改革美国侵权法的建议,他们的正反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课堂小结
今天我给你解释了在美国侵权诉讼为什么会泛滥的原因,那是由于人们对责任分摊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但更重要的,是背后的一些制度安排导致了这种显著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对整个社会而言不一定是好事。
课后思考
今天我留给你的思考题是,美国人爱打官司,中国人爱私了,哪一种办法更好?为什么?
欢迎你给我留言,我们下节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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