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在什么时候赐下律法?不是在亚伯拉罕、雅各、麦基洗德的年代,乃是在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后,将律法赐下。以色列人在埃及为奴四百三十年,上帝仿佛不照顾他们。当以色人的哀叹上达上帝的面前,上帝便记念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参:出2:23一25),用大能大力将他们从埃及领出来,赐下律法,使以色列人成为属上帝的百姓。在受苦的年代,人的良心会产生基本的要求—— 要一个公义的社会,这就是上帝在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后才赐下律法的原因。
上帝颁布律法的目的,是要祂的百姓成为行事有规矩、有道德的人;上帝的百姓,是要敬畏神、以爱待人的百姓。上帝颁布律法时让人看见: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更优先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人真正建立了与神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才得以建立起来,十诫的编排次序告诉我们:“敬畏上帝是立身之本,敬畏上帝是社会的根基,敬畏上帝是人伦的关键。”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牵涉伦理道德,人际关系因此应建立在人对上帝的敬畏感与责任感的基础上。于是四条人神关系的诫命,先于六条人人关系的诫命。上帝赐下我们怎么敬畏祂的诫命,以此建立我们与人相爱的伦理。如此的律法与编排次序,是世界所有的法律永远无法洞察的真理。即使世界的法律制定直接或间接的受了《圣经》十诫的影响,但因为是以人的角度为出发点,无法看出上帝对世人生命的重要与影响。
律法不同与法律之处,在于律法并非出于罪人的理想,乃是出于上帝自己的启示。创造人的上帝知道人被造的目的,也知道人的限制;创造人的上帝清楚知道人犯罪以后会有怎样的后果,因此赐下律法,用律法教导人在上帝面前应当尽的责任。
“我照着耶和华我上帝所吩咐的,将律例、典章教训你们,使你们在所要进去得为产业的地上遵行。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这就是你们在万民眼前的智慧、聪明。他们听见这一切律例,必说:‘这大国的人真是有智慧、有聪明。那一大囯的人有神与他们相近,像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在我们求告祂的时候与我们相近呢?又哪一大国有这样公义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们面前所陈明的这一切律法呢?”
《申命记》4章5一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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