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普法要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对于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标准不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即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1)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以上两部门在2014年发布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纪要2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第28条第三项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根据上述两个会议纪要的规定,在北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次日起,用人单位最多需支付12个月的二倍工资。12个月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即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全国各地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处理并不统一,需关注各地司法文件。
二、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5年9月16日入职蜂某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工资标准自2016年8月起调整为每月30000元。李某于2018年12月13日就本案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二倍工资的请求和其他部分仲裁请求。李某和公司均不服向裁决,先后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蜂某公司主张其公司已经向李某发送了合同到期提醒邮件。李某认可收到了合同到期提醒邮件,但从未收到过续签的劳动合同,因此蜂某公司应支付其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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