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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学习第29天《立政第四》篇第7段

《管子》学习第29天《立政第四》篇第7段

作者: 流水王丽霞 | 来源:发表于2023-10-19 07:57 被阅读0次

弘毅乐学书院《管子》学习第29天《立政第四》篇第7段

原文阅读

      凡将举事,令必先出。曰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立事者,谨守令以行赏罚,计事致令,复赏罚之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谓者,虽有功利,则谓之专制,罪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后可以举事。

右『首事』。

字词注释

[1]将:将要。举:兴办。

[2]为:做。

[3]数:通“术”。办法,规定。

[4]立事者:指主持办事的人。立事,指具体办事。立,通“莅”。

[5]计事致令:统计进展情况并上报君主。计事,指总结工作。

[6]复赏罚之所加:汇报赏罚令的执行情况。

[7]令之所谓:法令所规定的。

[8]虽:即使。功利:功效,利益。

[9]首事:事始之事。指君主最初发布的举事命令,即君主“举事”前所发布的有关赏罚细则。

译文参考

        凡要成就事业,必须先制定法令。这就是说做事之前必须对有关的赏罚准则有所了解。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法令进行赏罚,向君主上报的时候,必须汇报执行赏罚的情况。凡是办事不合于法令要求的,即使事有成效,也叫“专制”,那是死罪不赦的。首先发布的办事法令颁布以后,就可以遵照执行了。

以上是“首事”。

核心内容解读

        本段内容中,《管子》明确提出,不论什么事情,都要法令先行,正所谓“凡将举事,令必先出”。为了保证这些法令能够得到贯彻执行,还明确规定:“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立事者谨守令以行赏罚”。确定了法令,并公开地宣布传播,再以清晰的赏罚制度来保证法令的执行。这样,以法治国的思想在制度和执行层面都得到落实。

        此段非常重要,还因为此处透露出传统中国文化对“专制”的定义,办事不符合法令的,即使卓有成效,那也叫“专制,罪死不赦”。即若有法不依,目无法治,即使治国有功,也是罪大恶极的专制者。如果只讲效率、不辨是非,视法律如无物,这种人或可带领国家走向富强,因此,治国须先遵法,否则效率再高,却极其危险。

        管仲的政见是否得以全面实施目前尚无考证。但是,管仲的传法方案以及所提出的“凡将举事,令必先出。曰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的“明法”思想对后来的法律传播理论有着深远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由于管仲辅佐齐桓公成就霸业,其方案被视为一种成功的模式。法令之畅通自此与国家之强盛、执政之贤达建立了潜在的因果关系。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中国古代法律传播流变(上)

          回顾我国法律传播的历史,最早有“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的传说;《国语·齐语》记载:春秋时期,管仲(公元前719—前645年)亦提及周昭王、穆王“设象以为民纪”的传法手段。从《尚书·吕刑》中关于周穆王制刑法的记载分析,两者应出一源。这里的“象”指的是“象刑”,即“模写用刑物象,以明示于民,示民知所愧畏其状”。大概是将用刑情景用绘画的方式公之于众,以为警惧,后引申为公布法律。

      我们在《管子·立政》篇前几段中还学到更具体的传法方案: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

        按照管仲的规划,每年正月初一,国君向全国发布法令;大朝会之时,五乡(一国分五乡)乡师和五属大夫要当着国君的面学习法令;太史宣布法令后,底册存入太府,并在国君面前把法令文书分发下去;乡师出朝以后,再向本乡所属官吏颁布法令,最低到游宗(一个国家分乡、州、里、游四级行政区划)。

        有据可查的法律与传播(宣教)活动建立的直接关系,应该是从春秋子产(公元前536年)、赵鞅(公元前513年)“铸刑鼎”开始。他们在提出成文法的同时,突破了秘密法的管制思路,将刑律向大众公开。

        战国前后,“悬法象魏”(将法律条文或普法图画悬挂于宫门或通衢之处)已经成为各诸侯国的常用做法。这个时期,法律传播理论逐渐丰富。

        商鞅继承管仲、子产的政治遗产,在《商君书·定分》篇中阐述了法家由“明法”而达到“自治”的路径。此文以法制史上著名的“孝公难题”开场。秦孝公问商鞅:“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这是古今中外所有执政者都面临的难题:法令怎样才能让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明确了解并且认真遵守,在执行过程中又严格依法行事,没有偏私?

        针对此问,商鞅提出一系列与传播策略紧密联系的“明法”方案。第一是“为法令”,立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第二是“置官吏”,在中央和地方设置专职法官或法吏,进行法律解释,法官对法令的解释必须一如原意,不得篡改(民众咨询时,法官的解答记录分为两联,一联给问询者,一联封存留档,作为凭证);第三是“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将法律藏于密室,此为最终依据,每年一次颁发给法官进行核对。不难发现,禁室之法是管仲“入籍太府”方案的进一步发展。

        商鞅提出“明法”的历史语境,是在推行新政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民众服从命令,贯彻“农战”政策,而且需要剥夺贵族权利,为改革清除障碍。因此让民众了解法律,一方面是使其主动遵守法律,即“自治”,另一方面是通过知法民众对官员和贵族阶层的权力滥用进行制约。提出“两联制”和“禁室藏法”都是为了防止权力对改革的干扰。当然,“禁室藏法”还有着更深一层用意,即执政者拥有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这和当代的法治观念有着根本的区别。

        商鞅创制了“法律咨询”这一重要的普法形式。在商鞅的设计中,这既是一种传法方式,也是唯一的民众教育手段。他明确指出“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将法律传播提升到为天下师、为天下定名分的高度,本质上是推行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从而为强秦政治和农战政策保驾护航。

        商鞅的设想到底有没有实施,至今仍为悬案。孤证是《韩非子·和氏篇》说其“燔诗书而明法令”。今人徐忠明甚至认为,商鞅设计的严密的法律解释系统,在秦汉以降的帝制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真正制定和实施。但是商鞅的法律解释制度其实预示了后世法律宣传的基本意图,即法律宣教只是为了让百姓知道法律、遵守法律、甘当顺民,而非确认民众的权利,百姓仅有义务和责任;“以吏为师”的设想与专制统治正好合拍,从而导致法律解释的唯一性和传播渠道的单一化。

   

参考资料

《中国古代传播政策史》,何勇,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9年6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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