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倍工资”因其性质是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因此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一般时效的规定,即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存差异,其中一种意见较为合理: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按天起算,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1年.此种时效起算点的确定采用的是“倒推时效”的方式,首先在不考虑时效的情况下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的期间.
举例说明:张某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3月5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考虑时效问题,应支付“第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自2016年3月5日往前计算1年即2015年3月5日,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10月19日.
如图: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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