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计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审计工作也不例外。
计划审计工作对于注册会计师顺利完成审计工作和控制审计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理的审计计划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关注重点审计领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并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更加有效。
同时,充分的审计计划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还有助于协调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
计划审计工作是一项持续的过程,注册会计师通常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后即开始开展本期的审计计划工作,并直到本期审计工作结束为止。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进行初步业务活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在此过程中,需要作出很多关键决策,包括确定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和重要性、配置项目人员等。
第一节 初步业务活动
一、初步业务活动的目的和内容
(一)初步业务活动的目的
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以实现以下三个主要目的:
(1)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独立性和能力;
(2)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的意愿的事项;
(3)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
(二)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应当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1)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2)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
(3)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并且根据实施相应程序的结果作出适当的决策是注册会计师控制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含有与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相关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其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
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初步业务活动。质量控制准则含有包括独立性在内的有关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虽然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审计业务和评价职业道德的工作贯穿审计业务的全过程,但是这两项活动需要安排在其他审计工作之前,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且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的意愿等情况。在连续审计的业务中,这些初步业务活动通常是在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不久或将要结束时就已经开始了。
在作出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审计业务的决策后,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或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二、审计的前提条件
1.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之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提及的标准适当,且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与披露的基准。适当的标准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就审计准则而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用以审计财务报表(包括公允反映,如相关)的标准。如果不存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管理层就不具有编制财务报表的恰当基础,注册会计师也不具有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适当标准。
(1)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在确定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相关因素:
第一,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是商业企业、公共部门实体还是非营利组织);
第二,财务报表的目的(例如,编制财务报表是用于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还是用于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
第三,财务报表的性质(例如,财务报表是整套财务报表还是单一财务报表);
第四,法律法规是否规定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按照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表,称为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对于特殊目的财务报表,预期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决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范了如何确定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
(2)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如果财务报告准则由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和发布,供某类实体使用,只要这些机构遵循一套既定和透明的程序(包括认真研究和仔细考虑广大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则认为财务报告准则对于这类实体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可接受的。这些财务报告准则主要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在遵循一套既定和透明的程序(包括认真研究和仔细考虑广大利益相关者的观点)的基础上发布的会计准则。
在规范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编制的法律法规中,这些财务报告准则通常被界定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2. 就管理层的责任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管理层已认可并理解其承担的责任。审计准则并不超越法律法规对这些责任的规定。然而,独立审计的理念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或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承担责任,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合理预期能够获取审计所需要的信息(在管理层能够提供或获取的信息范围内,包括从总账和明细账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因此,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这一前提对执行独立审计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1)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大多数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与财务报表列报相关的要求,对于这些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提到“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编制包括列报。实现公允列报的报告目标非常重要,因而在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中需要特别提及公允列报,或需要特别提及管理层负有确保财务报表根据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的责任。
(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由于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无论其如何有效,也只能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实现其财务报告目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的独立审计工作,不能代替管理层维护编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内部控制。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与内部控制有关的责任与管理层达成共识。
(3)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3. 确认的形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就其已履行的某些责任提供书面声明。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针对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其他审计准则要求的书面声明,以及在必要时需要获取用于支持其他审计证据(用以支持财务报表或者一项或多项具体认定)的书面声明。
注册会计师需要使管理层意识到这一点。
如果管理层不认可其责任,或不同意提供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将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承接此类审计业务是不恰当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承接此类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向管理层解释这种情况的重要性及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任何审计业务,都应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不同,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
管理层的责任;
-
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
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特殊考虑
1. 考虑特定需要。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还可能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1)详细说明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公告;
(2)对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3)关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要求;
(4)说明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得到恰当的计划和执行,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5)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审计项目组的构成;
(6)预期管理层将提供书面声明;
(7)预期管理层将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管理层知悉的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与披露相关的所有信息);
(8)管理层同意向注册会计师及时提供财务报表草稿(包括与财务报表及披露的编制相关的所有信息)和其他所有附带信息(如有,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完成审计工作;
(9)管理层同意告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注意到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10)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1)管理层确认收到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12)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13)对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安排;
(14)在首次审计的情况下,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如存在)沟通的安排;
(15)说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可能存在的限制;
(16)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17)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
2. 组成部分的审计。如果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向组成部分单独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2)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3)与审计委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母公司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5)组成部分管理层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程度。
3. 连续审计。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需要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注册会计师可以决定不在每期都致送新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书面协议。然而,
下列因素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或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
(5)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6)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7)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
(8)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4.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1)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
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
① 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② 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③ 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述第①和第②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① 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② 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2)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的要求。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前,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除考虑上述(1)中提及的事项外,还需要评估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的影响。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具有合理理由,截至变更日已执行的审计工作可能与变更后的业务相关,相应地,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的工作和出具的报告会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的报告不应提及原审计业务和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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