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书看到个有趣的逻辑学典故,《半费之讼》。
典故
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两人曾订有合同,其中约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则等欧提勒士毕业后头一次打赢官司时付清。但毕业后,欧提勒士并不执行律师职务,总不打官司。
普罗达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向法庭状告欧提勒士,他提出了以下二难推理: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他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而欧提勒士则针对老师的理论提出一个完全相反的二难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我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我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分析
逻辑学的角度来分析,普罗达哥拉和欧提勒士两人的立论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都违背了逻辑上“同一律”的要求,即以自己的利益关系来决定是合同的约定还是法院的判决来作标准,因而必然陷入概念及判断混乱,是非标准不同一,是为诡辩。
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这是一个附条件成就合同,第一次庭审结束前,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普罗泰戈拉还不具备请求对方履约的权利,理应败诉。但是在老师输了这场官司之后,条件便具备了。综合来说,也就是普罗泰戈拉无法依据本次庭审的结果得到学费,但是输了这场庭审之后就达成了合同的约定条件,可以再次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主张这笔学费。所以,这个典故只能作为逻辑学的案例题,不能作为法学的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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