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代理的一个居间服务合同纠纷的判决出来了,法院仅支持了少部分的损失赔偿。
案情是这样的:
当事人刘某要在北京购买一处住房,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中介机构在没有审查刘某的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就让刘某和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服务合同等交易所需合同。
合同签订后,中介机构在申请网签时发现没通过,才想起审查刘某的购房资质,发现刘某不具有北京购房资格,因此房屋不能过户,卖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调解,刘某支付卖方违约金8万元。
刘某支付违约金后又向法院起诉中介机构,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购房政策早就实施,并且是公开的,刘某有义务自行了解政策,刘某没有了解自己是否有购房资质的情况下造成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最终判定中介机构赔偿2万元。
这个案件提示我们,即使委托了中介机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是因为自己不懂法或者不知道,这属于自己的过错。
所以,如果委托中介机构买房,在签署一系列合同前,一定要主动要求中介机构对自己是否有购房资质进行审查,不要单纯相信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委托前的承诺,一定要时刻记着先审查购房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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