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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讲堂(第33讲)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法讲堂(第33讲)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作者: 林木畅谈 | 来源:发表于2019-01-23 07:51 被阅读0次

          生活中,消费维权高额索赔不成,反被控敲诈勒索的案例并不鲜见。最著名的当属黄静“天价索赔案”。2006年2月,黄静花20900元购买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后因故障不断与华硕多次交涉,并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后被批捕。

    法讲堂(第33讲)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此类案件,有很多共同点,都是遭遇消费侵权后高额或“天价”索赔,都有索赔不成则声称向网络、媒体曝光等,都是协商赔偿过程中被控敲诈勒索。

            从侵权索赔、消费维权的受害者,到“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似乎只有一步之遥——只要具备“天价索赔”情节就能性质突变、情势逆转,其实不然。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占财行为。消费者遭遇消费侵权,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就属于“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据,而非“非法占有”。

          所谓“威胁或要挟”,必须情节严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强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并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至于消费者声称或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向社会、媒体曝光的行为,既是一种监督行为,也是一种维权手段,并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因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

          回看黄静案,2007年11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于2008年9月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可见,天价索赔只是“维权过度”的问题,媒体曝光也不等于“威胁或要挟”,本质上都属于消费维权范畴,并不触及刑法。

          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只有社会危害性足够严重才能动用刑罚。动辄上刑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并非法律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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