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经历了好朋友飞哥被套路为故意伤害的事件后,年后亲戚又发生类似的案件。
阻止别人口角过程中,被别人殴打数次,下意识推搡对方,我认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
刑法二十条为: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别人对我实施殴打,我不可能不挣扎、不用胳膊阻挡。至于阻挡的力度,在当下的情景中,很难把控。
这种下意识的反应,造成对方轻伤,对方转手一个报警,仅凭一个轻伤鉴定,身份就从施害方转换为受害人,原本是受害人的,一把手铐就拘了,等待的要么是接受调解高额赔钱,息事宁人;要么是认判,还是要承担必要的附带民事赔偿。
即便是证人证言,此刻也苍白无力,轻伤即官司,调解即认栽,成了基层办事机构最为普遍且快捷的结案方式。
年前年后,接连两起类似的案件,属实令人窝火。大多数正当防卫的过程,是没有人证物证视频证据的,自证显得遥不可及。
我们所信奉的清者自清,在冰冷的教条式的实务中,显得那么愚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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