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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存亡4小时 律师:"野蛮生长"的滴滴平台该肃整了

生死存亡4小时 律师:"野蛮生长"的滴滴平台该肃整了

作者: 瀛和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18-08-29 17:37 被阅读0次

    "滴滴一下,美好出行"这句广告语,因滴滴网约车的大热而深深烙印在很多人的脑海里。然而伴随因多起乘客遇害而不得不下线的顺风车业务,滴滴一下,真的还能美好出行吗?在距离"空姐遇害案"不到一百天的时间里,在滴滴平台还没有正式拿出解决方案的一百天里,温州乐清乘客再次遇害。

    受害人赵某遗体搜救现场

    从案件披露详情来看,因滴滴平台机制问题,自受害人发出求救信息至警方最终收到滴滴平台回复的嫌疑人及车辆信息,足足耗时4小时有余。这本应是一场能够避免的悲剧故事,倘若自"空姐遇害案"发生之日起,滴滴平台能够大幅提升监管力度,那么"乐清女孩遇害案"或可避免;倘若在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之时,滴滴客服能够马上启动应急机制,便能为受害人、为警方争取到宝贵的4小时营救时间。

    据广东省交通厅透露称,滴滴公司始终没有将相关数据上传至政府监管平台,也就是说,自"空姐遇害案"发生后,滴滴公司仍拒绝接受政府部门监管。日前,滴滴公司虽已就"乐清女孩遇害案"向公众正式发表道歉,并表示将无期限下线顺风车业务,然而,毫无力度的敷衍监管、层层上报的应急机制、屡见不鲜的安全事故,正在一点点摧毁大众对网约车的信任,也在加速网约车服务的衰败。

    滴滴出行创始人程维、总裁柳青发布的道歉信

    面对频频爆发的安全事故,案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自不必说,作为网约车监管平台的"滴滴公司"难道就没有法律责任吗?

    今日我们有幸邀请到瀛和南宁·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仁聪律师、瀛和律师机构总部业务中心尤翠玲律师,针对大众持续关注的"滴滴遇害案件",从不同法律角度为大众进行解读与分析,缺乏监管机制的滴滴平台将如何"野蛮生长"?以下内容为采访原文:

    Q:滴滴平台是否有责任保护乘客安全?事发后是否有协助警方取证调查的义务?

    林仁聪律师:滴滴平台有责任保护乘客安全,根据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事发后滴滴平台有协助警方取证调查的义务。根据2016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滴滴平台应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

    尤翠玲律师:滴滴平台作为大众使用度较高的服务平台,在用户和网约车之间提供媒介服务,对于大多数普通乘客来说,其基于对滴滴平台的信任来预约车辆出行,保障用户的人身安全是平台应尽的基本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所有公民以及企业都有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取证的义务。本次事件中公安机关并没有无限制地要求滴滴公司提供与本案案情无关的人员的隐私情况,而是要求调查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相关信息,滴滴公司理应配合警方提供信息的要求。

    Q:乐清女孩遇害一案,滴滴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林仁聪律师:滴滴平台应受到交通行政部门的处罚。滴滴顺风车实际上是违法违规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滴滴平台是把顺风车当做网约车在经营,是违法违规的,所以滴滴平台的顺风车是非法营运的车辆。应当受到交通行政部门的处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可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滴滴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37条,由司机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承担与其过错的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要具体分析滴滴平台在事件发生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滴滴出行平台的过错责任大小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最近发生的乐清女孩遇害事件,顺风车司机属于人身攻击型侵权。根据2016年11月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滴滴平台有义务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及时处理突发情况、及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责任,如果在审核上及处理突发情况存在过失,导致加大了发生人身攻击型事件的可能性,滴滴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网约车营运涉及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滴滴平台支持如此大量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营运,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可追究刑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Q:受害方应如何正当维权?

    尤翠玲律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方可以主张滴滴平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滴滴平台造成的干扰警方侦查方向、贻误救援时间的法律后果,可以考虑对滴滴公司负责处理投诉信息的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Q:滴滴平台如何强化危机应对处理流程?

    林仁聪律师: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网约车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的条件要求为:(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滴滴平台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更完善的司机准入机制,同时制定运营期间定期审核司机是否达标的措施。全方位的对司机进行有效监管。

    2.滴滴平台要加强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如在平台运营中发现涉及人身安全等刑事犯罪问题,或者是有乘客投诉问题,应马上停止向涉事司机派单,并专项快速处理,及时派出专门人员到现场处理,并将司机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

    3.平台对接入的司机进行无犯罪记录调查,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记录者,或者是在运营中发现司机有上述严重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停止向该司机派单,终身不得从事这个职业。

    4.要改进一键报警求助系统,直接自动将车主信息及车牌发送网络警察,可以考虑直接接入110系统,但是,报假案者要自己承担责任。

    Q:平台如何加强对司机的监管?

    尤翠玲律师:1.提高司机准入门槛。严格平台对司机注册的审核,对司机的信息采集更加细致,包括他的住址、电话、工作单位、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

    2.建立严格淘汰机制。对有不良记录的司机,或者虚报注册信息的司机一律实行淘汰,建立不良或可疑司机的高比例淘汰,净化顺风车的司机队伍。

    3.出车前加强审核。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保实际开车的司机与登记注册的司机完全吻合,不符合的一律禁止出车。

    4.行车过程定位监督。对网约顺风车平台要建立全程的定位机制,便于紧急事件发生时及时跟踪和查找。

    Q:据了解,案发前日也曾有乘客搭乘该车,但侥幸逃过一劫,对此,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置?

    林仁聪律师:首先,先看该乘客陈述情况是否属实。如果情况属实,因乘客侥幸逃脱,这种情况警方应该去具体调查,看司机的主观意图是什么,因为违法行为还没有实施,所以具体还是要根据调查情况来认定。如果司机没有强奸或者抢劫等意图,那应该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司机有强奸或者抢劫等意图,那应该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滴滴在早期为了抢占市场,利用资本的力量大量补贴司机和乘客,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是有关部门似乎没有依法调整处理。滴滴平台做大,形成垄断局面后,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视国家和地方管理规定,非法经营,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和触犯刑律,希望有关部门能严格执法,依法查处。

    滴滴打车和其他网约车平台一样,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给出租汽车运输市场带来了竞争和冲击,极大方便了大家出行。但是,任何创新都必须遵守法律,担负责任。一再漠视乘客生命的"滴滴顺风车"在历经数次杀人案件后,终于无期限下线了。然而透过事件本身,大众更想知道的是"滴滴"未来将如何健全平台的监管机制,又将采取哪些整顿措施才能重拾大众对于网约车的信任?正如滴滴发表的声明中称,其在发展过程中以激进的业务策略和资本的力量一路狂奔,来证明自己。但是在逝去的生命面前,一切的虚名都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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