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复的性质
从事由看,这是行政机关针对群众信访事项作出的直接处理。其处理的方式是,通过复函针对投诉事由作出解释并对已采取的工作措施予以说明。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群众来信来访予以回复,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其内容可能包含对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特定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但通常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具体的处理一般需通过该处理意见对应的行政措施予以完成。对该回复不服,信访人可请求上级机关对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及复核,也就是所谓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二、回复内容解析
1.对投诉事由的解释。
虽然未看到信访人的信访材料,但据回复内容大致可推断应该是投诉‘’龙湖地产违法占用共用设施设备‘’,客观的说,信访人对投诉事项的表述不完全准确,违规改建会所并非是占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所谓非法占用,是指对所有权人的财物进行非法控制或据为己有的行为。显然,改建行为并非此意。信访处理,原则上是针对来信诉求就事论事的处理,所以,该回复基于会所产权人为龙湖,因此改建并非非法占用的行为,逻辑上并无问题。业主之所以不满,原因有二。一是回复未偿信访人所愿。业主本身最希望得到龙湖改造会所违法的回复,但因信访诉求本身不甚切题,导致回复偏离愿望。这是诉求本身的问题,没理由迁怒于回复人,更没理由无端怀疑对方得了龙湖好处。二是视频中,有业主质疑对方工作人员回复中的调查核实一说,应该是暗指对方敷衍塞责。如果你详细研读了回复内容,回复说的调查核实是指会所产权是龙湖这一事实,而非会所改建争议中的其他相关事实。就产权归属而言,作为房管部门,要调查核实,是很简单的事情。所以,这一说法应该也并无不妥。
另外,如来信包含多个诉求和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能,则通常会归纳核心诉求予以回复或告知信访人到相应职能部门反映。
2.所采取工作措施的说明。
核心的内容是,告知物业积极协调龙湖妥善处理会所改建事宜。关键词有两个,一是告知,二是协调。两个词都相对偏软。从管理部门的角度,如果力度更大一些,告知对应的可以是责成,协调对应的可以是要求。何以如此?这缘于事件的职能管辖。会所用途的争议,从职能管辖上划分,应归属规划部门。房管局对物业争议到是有直接管辖权,管得了物业公司。因此,在这件事上,房管局的回复不便直接照会龙湖地产,而要求物业从中斡旋,正是此理。其实,如果稍加注意,不难发现,回复最后两句,已暗示了房管局站在业主立场的态度。(相信,这也绝不仅仅是房管部门一家的意思。呵呵。)既然是堂堂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地产公司受其管辖的领域多了去,相信龙湖亦不可能对其意思全然不顾。
三、并非多余的话
其实,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当下,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决不愿意看到,龙湖业主和龙湖地产因会所争议大动干戈,激烈冲突。所以,如果有人下注,我一定赌业主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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