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只有在其他教育方式方法都用尽时,才不得不依赖于惩戒。即便使用惩戒,也要注意条件、对象和方式方法,要尽力避免滥用。
其次,惩戒本身是把双刃剑,有可能实现教育目的,也可能妨碍教育,造成师生感情疏离、对立、抵触。只有在精确评估其可能产生的各种效应的前提下使用,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再者,教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教育智慧。在实施惩戒的时候,也需要将它当作一个系统,而不是孤立的一次性行为,比如先由师生共同制定规则,大家都知晓规则,然后再在发生触碰规则时实施惩戒。
最后,教师是规则的实施者,也必须是规则的遵守者。教师必须在规则范围内实施惩戒,其惩戒行为需接受学生及其他人的监督。唯有如此,教育惩戒才能更加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育人作用,并减少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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