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向前迈进,融资是一个企业存亡的命脉,而融资结构又是其重中之重。融资结构既是一个关系到公司发展的微观问题,又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问题。
特别是在“万众创业”的政策春风下,全国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融资变得从来没有如今天这般重要,也从来没有如今天这般被重视!
那么企业融资有哪些类型,有哪些工具,各有什么优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接下来小微就跟大家聊聊!
1、企业融资分类
所谓融资就是一个企业筹集资金的行为与过程。按大类来分,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需要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
股权融资则指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2、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各自优缺点
股权融资的优点很明显,首先是资金使用期限长;其次,股权融资没有定期偿付的财务压力,财务风险比较小;同时,股权融资还可以增强企业的资信和实力。
不过,股权融资的缺点也是明显的,首先是企业将面临控制权分散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另外就是资本成本较高。
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需要进行利息的支付,而且这种支付是定期的,会造成财务上较大的风险。另外,通过债权融资得到的资金,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用途比较窄。
不过,它的优点是企业的控制权不受影响,与股权融资相比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另外还能获得财务杠杆效应。
总之都各有优缺缺点,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来选择,比如资金的用途、财务压力、企业控制权的重要与否,这些都是在融资前需要考虑的问题。
从公司投资者角度来看,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享有投票表决权,从而会影响公司决策。相反,债权融资不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一般而言,股东为公司所有权人,有若干内部控制权。故此,小公司倾向采用债权融资。您仍可保持您自己独立的企业和项目运作模式。而债权融资的资金获取时间相对较短,可以快速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因此其也是目前较为重要的融资方式,今天主要来聊聊它。
3、债权融资的形式
债权融资按渠道的不同主要分为银行信用、民间信贷、债券融资、信托融资、项目融资、商业信用及其租赁等。
银行信用是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相对单一,但对占民营企业绝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很多企业不敢设想的事情,这也是中国企业融资难的一个主要的根源。
4、债权市场分类
债权市场大体上分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其中银行间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主体,债券品种丰富,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票等长短期不同的投资品种,且体量较大,债券余额占到债券市场总量的80%以上。
按照监管部门,债券有三大监管主体:
1、证监会,监管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如公司债。
2、央行,直接审批金融债,其下属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PPN、中期票据、短期融资等。
3、发改委,负责企业债的审批。
5、企业债权融资工具
1、短融、中期票据
短融、中期票据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采用注册制发行,在银行间市场流通交易,对发行主体无明确财务要求,发行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审批周期约为2-3个月,短融发行期限在一年以内,中期票据多为3-5年期,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用于置换贷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及兼并收购等,不可用作资本金。
2、PPN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privateplacement note)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对发行主体无明确财务要求,发行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0%,审批周期约为2-3个月,发行期限多为5年内,对募集资金的用途没有明确的限制。
3、公司债
公司债是由证监会监管,公司债原先的发行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更新将主体拓展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现有小公募(公开发行)和私募非公开两种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要求相对较高,要求发行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年均净利润超过债券1年利息的1.5倍。审批周期约为3个月,发行期限多为中长期,3-5年左右。私募非公开发行要求较低,审批速度也比公募快,成本会比相同条款下的公募高100BP左右。
4、企业债
企业债是由发改委审批,需要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建设,发行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最近3年持续盈利,年均净利润能覆盖债券1年的利息。可以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同时流通,一般审核十分严格,审核周期长达6个月,发行期限多为中长期,5年以上。
5、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分为由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主管的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及由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随着市场的需求、制度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在不断扩大,由试点逐渐走向常规。
6、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的有关法律分析
通常而言,企业借款有三个渠道:
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如银行贷款;
二是向其他企业法人借款,如公司间的借款;
三是向自然人借款,如公司向某个人借款。
通过向第二种和第三种渠道借款的行为又通称为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司法实践对企业间的借款和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又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1)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短期资金融借早已是家常便饭,但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却未必有效,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若贷款企业以放贷为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若贷款企业不是以放贷为业,只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借款合同有效。
作为借款企业,若合同无效,则需返还因之取得的财产;若合同有效,则依约履行合同即可。因此,无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与否,作为借款企业都能达到借用资金的目的。
(2)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若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非法向社会集资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为无效。
同理,作为借款企业,若合同无效,则需返还财产;若合同有效,则依约履行合同即可。
(3)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时要特别注意避免采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资金融借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符合以下任一特征即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符合以下任一特征即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可见,融资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艺术,对于融资企业而言,最重要两件事,第一,是要认清自己,明确自己的定位;第二,就是结合自己的定位,找到合适的金融工具或者金融工具的组合。在以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时,要防止误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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