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层面上废除了死刑,但这其中并不包括我国,在我国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时至今日还在争论不休。在读本书之前,我一直对死刑抱着一种慎重但支持的态度,我国几千年留下来的文化中,惩恶扬善的故事数不胜数,更有集法家思想之大成的韩非子云“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指出“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但是在本书中,生死、善恶、是非都不再那么泾渭分明,在面对一个个被贴上死刑犯标签的人时,或许还有另外的角度可以让我们思考杀戮和生命的意义。
在刚刚看到这本书的题目的时候我的心中出现了几个问题:杀戮的目的是什么?杀戮为何艰难?既然杀戮如此艰难,那为什么还会存在?本书作者以随笔和散文的形式,从思考、行动和见证三个方面,通过与死刑犯的交流,对死刑案件的参与和调查,台湾当时的司法程序和相关法律制度,和被害者及其家属的沟通等多个角度展开论述。
当被问到杀戮的权利应该掌握在谁手中的时候,我们会回答国家和法律,当被问到为什么国家和法律有权利决定一个人生死的时候,我们通常会回答正义。但是当法官依照国家的法律敲下法槌判决一个人死刑的时候,他代表的绝对是正义吗?作者认为“杀就是杀”,即使我们给一个罪犯执行死刑时大多数人都认为是正义的,但是大多数罪犯在杀人时何尝不是有着自己的理由,当我们用死刑的方式在惩罚罪犯的时候,在那一刻我们也拥有了罪犯的心态,使自己成为罪犯。
死刑在我国古已有之,当我们理所当然得觉得一个人应该被处死的时候,常常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等这样的言论出现,可是有时候这更多的是一种报复,甚至是泄愤,而不是正义。正义是让一个人和一个家庭更好地生活,可是一个人一旦被执行了死刑,他的人生就失去了任何希望,他的家庭也会由此蒙受巨大的打击,这样是让人间又多了一个悲剧。可是受害者和他的家庭的痛苦并没有因此而解脱,他们依然痛苦。
当然,废除死刑并不是要让受害者原谅或宽恕他们。在更多的时候,人们支持死刑是出于对被害者的同情。当我们看到被害者家属痛苦绝望、失去亲人的时候,我们也会跟着落泪,并且思考能为他们做点什么,想给他们一个安慰或者交代。可是很多时候人们会把判处罪犯死刑和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安慰划等号,认为这样就能大快人心,而往往忽略了他们的心理辅导、安全感缺失、物质损失等方面的补偿和保障。因为大多数罪犯很难被判处死刑,死刑也并不能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更多是安慰,他们的安全感来自于制度对他们的保障,也就是作者在文中提到的受害者保护制度。
在本书的序言中吴经熊法官写道:“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扮演着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向他的灵魂祈求,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我的角色,而非我的意愿。我觉得自己像彼拉多一样,唯有完人才有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是,完人是没有的”。当我们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在网络上看到一桩罪案,我们可以说那个罪犯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我们是法庭上敲动法槌的法官,或者是手指扣在手枪扳机上的法警呢?
作者还在书中提到身份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当加害人是一个普通平凡的身份时,他杀了人我们往往很愤怒,但是当加害人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比如检察官、法官时,面对死刑的误判,我们的情绪往往没有那么激动,在下一次重大案件出现的时候网上依然是支持重罚、死刑的舆论声一片。这个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死刑有没有带来我们所期望的公平和正义?作者在书中提到两位美国的大法官,都曾后悔支持死刑,他们尽管都极力的缩小死刑的范围,但是他发现很多法官对罪犯判处死刑的时候依然带有歧视、愤怒、种族主义等色彩。法官并不邪恶,相反,大多数法官都正直、有思想、满腔热血,但是他们不是神,他们也会犯错,但是犯错的代价是沉重的。加缪说“即使只有一个冤魂,断头台就应永远蒙羞”。
杀戮本身很简单,但是想要以杀戮来维护正义却很困难,因为死亡只能起到警示的作用,但是达不到教化的目的。就像作者在“我只愿意为你朗读”中所写,汉娜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并不明白自己犯了什么罪,只是因为自己的尊严不辩解,这种情况下的审判对她来说并非正义,如果她被判处死刑,她可能永远无法明白自己做错了什么,但是在她被判无期徒刑期间,在麦克的帮助下识字、学习,懂得了自己昔日犯下的错。
对于死刑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不管我们的立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每个人都能说出一些支持和反对的理由,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让我们选择一方阵营,而是当我们再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时,可以冷静下来,仔细的想一想,死刑从来不是维护正义的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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