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申报的债权必须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申报的债权必须是民事权利。
3.《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4.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1、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身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5.《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6.根据《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7.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因诋毁商誉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有竞争关系的母经营者。
8.消费者协会属于自治组织,无行政处罚权。
9.《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1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调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13.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根据《关于涉港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规定的代表机构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15.CRS是根据账户持有人税收居住地而不仅仅依账户持有人的国籍来作为识别依据的。
16.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17.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条第2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18.根据《民事诉讼法》条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19.针对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法院依然可能进行保全,只是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0.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级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1.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审判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因此,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
2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既判力,只有司法确认的裁定才有既判力。
23.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4.《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5.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属于对内担保,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定为股东担保。
26.根据《环保法》第59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7.《军人保险法》第30条规定,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基金。
28.《军人保险法》第33条规定,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国防预算。
29.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可能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但无权向法院直接起诉;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只有在不服劳动仲裁的情况下,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用人单位拒绝调解组织调解,也无权直接提起诉讼。
30.《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该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1.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类型,电子邮件属于典型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在转换过程中容易被篡改,信息易流失,直接携带电脑举证电子数据,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
32.《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3.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3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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