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以及回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与补充,合理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之间是密切相关的,这两个原则与其他原则一道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合理行政原则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比例原则又称“过度禁止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免于遭受国家的过度侵害,是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具体表现之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据此可见,本案中乙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清楚,某公安派出所有权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但是不得当场作出。
程序正当原则,包含: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据此可知,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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