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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则(3)

《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则(3)

作者: 湘雨惜兰 | 来源:发表于2021-01-15 07:55 被阅读0次

    五、行政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均应公开。

    1.《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行政许可法》第5 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4 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5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6 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构成要件】 1.授益行为;2.有信赖利益且该利益值得保护。

    【保护方式】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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