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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中结算、支付及民工工资引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关于建设工程中结算、支付及民工工资引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 徐宝峰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6-28 10:47 被阅读0次

    关于建设工程中结算、支付及民工工资引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关于劳务分包的主体问题:

    贵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与某某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且与自然人黄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两份合同的工程内容有重合,建议及时与黄某签订协议解除《合作协议》,避免因《合作协议》引发其他不必要的纠纷并让黄某在解除协议中明确做出承诺,承诺不会再对外出示《合作协议》或将《合作协议》复印件提供给第三方,不以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账单、收货单等文件,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

    由于黄某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非常容易引起纠纷,特别提示尽快办理解除《合作协议》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分包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时的问题:

    由于项目工程已进行了劳务分包,建议结算时让某某分公司提供其所有劳务班组的工人工资单独出具明细,明细包括工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工资计算标准、应得工资余、本人收款银行账户,这些信息均需工人本人签字确认。涉及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建议与贵州欣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独签订协议,明确工人工资可由贵公司直接向工人支付。杜绝民工讨薪事件的发生。

    特别注意禁止直接与劳务班组进行结算。

    特别注意,除民工工资外,贵公司付款的主体一定是合同相对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方付款的,需要合同相对方的付款委托书,由合同相对方承诺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在通过银行转账时在摘要中注明是支付某某公司某某项目的工程款。

    三、出现劳务班组恶意讨薪情形的相关问题:

    1、建议增加项目现场办公场所的监控设备(建议是带录音功能的监控设备,可上传视频到云端,方便调取),增强现场办公区域进出门岗的值守,尽量避免与劳务班组恶意讨薪人员正面冲突;

    2、发现被围堵时及时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如公安、维稳办、劳动监察大队,联系时一定要做通话录音;

    3、如不可避免的与劳务班组恶意讨薪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尽量使用“贵重物品”做掩护保护自己。

    劳务班组恶意讨薪人员容易触犯的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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