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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男子嫖娼时昏迷,被扔进河中溺亡

老年男子嫖娼时昏迷,被扔进河中溺亡

作者: 律师帮 | 来源:发表于2017-06-21 16:36 被阅读0次

    近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金秀一男子嫖娼过程中突然昏迷,卖淫女及旅社老板经简单施救后认为他已经死亡,在未报警的情况下,于夜深人静时将他丢弃于河中。事后经法医鉴定,该男子乃溺水死亡。

    2016年9月18日下午2时许,老年男子钟某来到韦某经营的位于金秀桐木镇惠东街的鸿发旅社嫖娼,在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钟某突然昏迷,口吐白沫,韦某和王某对钟某进行简单施救后无果,还用牙签插进尾椎看其反应,两人认为钟某已经死亡。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把钟某抬至该镇东街河桥头下的水坝,韦某将钟某推下水中。案发后,法医对钟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溺水死亡。

    由于过失导致钟某死亡,并且有卖淫行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韦、王二人皆认为量刑建议过重,在法庭上作出了陈述。法庭将择日宣判。

    【法律科普】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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