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莺与柳树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黄莺分得60%,柳树分得40%,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黄莺负担35%,柳树负担65%。经查黄莺在婚姻期间以夫妻名义向张龙借款10万为柳树的父亲治病,柳树事后追认。张龙只能要求黄莺偿还3.5万,对吗?
孙哲与父母签订协议,不再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请分析该协议的效力及是否可以引起继承权放弃的效果?
不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
不对。可以放弃继承权,不能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答:不对。
理由:《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对于该10万元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够的,夫妻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该协议无效,不能引起继承权放弃的效果。
理由: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题中,孙哲以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为条件放弃继承权,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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