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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讼的文化思考

关于无讼的文化思考

作者: 黄河清_d6d3 | 来源:发表于2020-10-24 20:24 被阅读0次

            据百度百科解释:“无讼”一词源于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作为一种理想、理念、目标、境界或达到善治的手段、模式,既体现了儒家传统文化“持中贵和”、“中庸之道”的价值观和取向,也体现了古人对法律文化的思考和追求,是中华民族基于农耕文明特点而创造的一种社会治理的智慧和模式。

            传说中的尧舜社会即是无讼的理想社会。在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受儒家思想影响、正直爱国的知识分子追求尧舜理想社会,将尧舜无讼社会,作为善治的典型,作为理想和目标。他们的努力、经验和效果,曾获得过历史的肯定。社会发展的经验表明,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得以生存、发展、壮大的立身之本。无讼的理念和追求,是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瑰宝,是具有中国地域及民族文化特色的智慧,是值得进一步学习、继承和开发的文化宝藏。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诉讼的性质和态度也持有偏见。如认为“讼,终凶也"。将诉讼视为不祥,致律师业受歧视。对传统文化中诉讼及无讼所涉及的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消极文化元素,我们应辨正分析,客观对待,批判吸收。

            我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早在区划调整前的2012年即开展“无讼村居"创建活动,该活动积极汲取“枫桥经验”营养,逐步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司法治理与基层自治相结合、专业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行政网络管理与司法驻点服务相结合,通过点线面的综合治理,突出诉源排查、化解和各环节息诉息访工作,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以来,洪泽法院收案数逐年递减,下降比例近40%。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有效缓解。洪泽因此荣获全国平安法治先进县区、全国法治县区创建先进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省委书记,省高院院长,市委书记,先后批示肯定,多位领导及兄弟法院来实地视察调研。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范愉教授将其誉为“追求善治的洪泽经验"和“德治与法治并行的洪泽样板”。

          2012年以来,从最早提出无讼村居创建的尤铁梅院长,到后任韩俊院长和现任王亚林院长,都倾心全力打造这一特色品牌,久功自然德成,成效斐然的背后,是他们的努力和坚持,付出和汗水。无讼村居创建活动获得的不仅仅是领导的肯定和一系列的荣誉,最为可贵的是,在当前法院收案数井喷,法院面临办案巨大压力的情况下,我市推广洪泽经验,积极开展“无讼淮安”活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全市法院的案件受理数亦呈下降趋势。数据和实效胜于雄辩。我们还期待着"洪泽经验"插上科技的翅膀,为现代社会治理贡献新的力量。

            但——

          无讼法律文化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原则吗? 

            “无讼村居”、“无讼淮安"这些提法科学吗?

            无讼就是无诉讼,既然无诉讼,还要司法机关干吗?

            理解的分歧和质疑,既有来自社会,更有司法机关内部和法学理论界的专家学者。

            笔者针对各种质疑,感到无讼的概念和含义需要进一步厘清。先从孔子所说的无讼说起,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说的无讼,前提是听讼,听讼必然是有讼在前,听讼就是听取申辩冤曲的过程。类似我们今天的公堂审案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发表意见主张,或类似于今天的开庭或听证会,通过听讼,分清是非,达到息诉止纷、案结事了的效果。孔子言中的“使无讼”,其中的“使"字应作动词解,其表达的内容虽未明确,但可以承载的内容却很丰富,可以解释为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摆事实讲道理,或以道德,或以法律说服教育,使人心悦诚服,亦可以情感人,或以公开公正的处理方案促使其和解不争,从有讼达到无讼止争的结果。此时的无讼,是讼的化解,是争议的解决,是不再争议,是握手言和的状态。可见,无讼的理念不仅仅是诉讼源头治理的问题,亦涉及到现代意义的诉讼程序各个环节。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原洪泽法院尤铁梅院长在谈到时讲得非常透切,她说无讼涉及到诉前诉后直至判决执行的每个环节,判决后的息诉服判工作,执行后的息访和解工作,都在此工作范围内。洪泽区在考核无讼村居创建时有一个指标,就是万人成讼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五十,这是诉源治理中减少诉讼的指标。这里包含着大量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

          我想,对无讼问题的理解歧义可能与对无讼法律文化的解读和宣传不够有关。打造现代意义的无讼法律文化,继承和创新并重,并运用现代科技智能手段,建设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智慧法院更为任重道远。

            无讼是古人对诉讼结果的一种追求,仅就诉源治理而言,无讼的概念并无意义。因为人的社会性和群居生活,无法避免矛盾和争议。利益之争,通过一定规则解决争议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正途。所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是无可厚非的。现代意义的诉讼主要体现在司法程序,司法程序之前的争议处理机制,被称为非诉讼解决机制。今天,我们强调将非诉解决纠纷机制挺在前面,实质上是诉源分流分工协作解决社会矛盾的现代社会治理的大课题,我们调研的洪泽、金湖法院的做法,实质上也是在本土原有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基础上的完善和创新。今天,我们理解的"无讼",一般是以司法解决为界点,将矛盾纠纷分为诉讼和非诉讼,这与古人的诉讼及无讼概念和标准并不一致。对此,笔者试从“诉讼"二字自带的造字时的信息加以分析,挖掘一下诉讼的含义。“诉"字以“言"和“斥"相加而构成,言为语言表达,斥为排斥、斥责,加在一起构成的词意大约为用语言表达自己的主张,排斥或者诉责对方的意见或主张。"讼"字以“言"和“公"相加构成,言仍是语言表达之意,而公字则可理解为公正、公开,或可理解为官方之公堂,公开议事之所,也可理解为今天的会堂、法庭等类似场所,因此,讼字可以理解为以语言表达自己的主张,诉之于公堂,求得公正公开公平处理。古文中常有所谓"诉诸有司"之语,"有司"即是具有相关解决争议职能的司法机关,公堂,亦可代指这类机关。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亦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程序规则,因此,解决争议除了宗族家族民间机构外,官方机构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机构。“诉诸有司”的案件都应理解为诉讼案件。困此,古代的诉讼概念与现代意义的诉讼概念虽有相通之处,但标准却不尽相同。通过对诉讼和无讼文字含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对无讼一词所赋予的真实含义。由此,我想到,无讼一词,正是因为她字面上容易产生误解,更使我们对她着迷和关注,更激起我研究她的兴趣,这可能就是传统文化的魅力所在。

            我又在想,中国本土的、传统的、有生命力的东西,往往是最具有适应性的、符合民情社情国情的。习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现代社会治理离不开以人民为中心的主旨。洪泽金湖法院的探索和创新是以民为中心的,是与时俱进的,加之智慧法院的建设辅之以翼,无讼淮安建设将更上台阶。无讼法律文化更要深入挖掘、继承并发扬光大,我希望无讼不仅淮安,更应天下无讼,世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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