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李俊青
上午,一位西安的女士向我咨询其弟弟被XX部门带走后的应对之策,言语之间惶急而无措。
女士只知道弟弟于2019年1月19日晚10点左右,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XX人员带走,至今(22日上午11时30分)没有音讯。同时被带走的还有两位弟弟的朋友,其中一位朋友10小时后获释。据说释放前还被要求签订了一份不知内容的『保密协议』,并被要求传话给女士,弟弟『没事』,让她和家人『放心』。
多么荒唐的逻辑!最亲的人不知原因的被不知身份的带到不知道的地方已经3天了没有任何音讯,却被告知『没事』!『放心』!鬼才会放心!
女士还说,一同被带走的弟弟的另一位朋友的家人委托律师前往XX部门了解情况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XX人员以正在调查为由不予安排会见,亦不透露任何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同时,还规定:只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女士介绍的情况可知,其弟弟已经被带走近3天。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XX部门传唤或拘传的时间不可超过24小时。据此,可以判断女士的弟弟和朋友应当已经被XX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由前述《刑事诉讼法》规定可知,其当然有权委托律师,律师亦当然 有权要求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在女士弟弟的案子中,律师的会见权显然已经遭到XX人员的侵犯和剥夺。
限制律师会见,是一种比较常见的XX部门人员明目张胆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那么,这些人为什么知法、执法又犯法呢?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的背后又藏着那些玄机呢?
其实,这个玄机非常简单,两句话足以概括:1、XX人员对已经取得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不够自信;2、XX人员认为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会对他们的侦查取证工作造成妨碍。
先勿论XX人员的想法是否正确,可以确定的是,XX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往往都是从限制律师会见开始的,并且由此非常容易酿成冤案、错案。
那么,站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角度,在遭遇违法限制会见时应当怎么办呢?
犯罪嫌疑人一旦失去自由,特别是在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其能够获取有效帮助和救助的渠道往往只有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因为,对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从其被羁押之日起,一直到判决生效,在少则半年、长则几年的漫长的诉讼期间,唯一能见到的、能够全心全意站在他的立场上、给他提供有效帮助的只有他的辩护人。
因此,基于上述『两句话』玄机,越是XX部门违法限制会见的时候,就越是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得到律师帮助的时候,而律师也越应该敢于坚持自己的正当要求,勇于维护自己执业权力。一方面,律师应当有勇气向XX部门和看守所的违法行为说『不』,坚持要求会见,反复提出会见申请;另一方面,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向对侦查活动有监督职能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申请侦查监督,要求对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纠正。
违法者永远心虚!经过锲而不舍坚持和努力,一般情况下律师的会见要求都会得到允许。甚至在有些时候,只需要你一个强硬的态度或一个小小的努力。例如,笔者办理一起涉黑案件,介入辩护时已经是审判阶段,前往会见时仍然被看守所要求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再三交涉无果,气愤之余随手将该遭遇写成一篇文字——《在XX看守所,律师会见权俨然变成了律师申请会见权》发表到微博上,却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从看守所出来不到1小时,就接到所长的电话,一再道歉,承诺立即安排会见,并要求删除博文。
特别需要认识到的是,虽然律师没有力量与手握公权力的XX部门进行势均力敌的抗衡,即使经过不断的努力,最终也可能无法实现及时会见的目的,但律师锲而不舍争取会见的行为本身,对XX人员也会形成有效的震慑——其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委托了一个『不听话』的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况下,往往不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分的行为,从而间接保护到我们的当事人。
违法限制律师会见之『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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