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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5)

经济法第二章(5)

作者: 幺女江小五 | 来源:发表于2023-07-21 21:23 被阅读0次

    高管范围: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等。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
    未逾3年(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吊销执照、关闭公司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高不得兼任监事,违反义务的后果是收入归公司,损失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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