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据在生活中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大家都很熟悉它。每当各种糟心事出现的时候,在感性上你解决不了的问题,在理性上我们特别需要一个东西来支撑,这个东西不用说你便知道,那就是“证据”。那么证据的本质是什么呢?首先我认为,就像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样我认为证据的本质在于犯罪人意志的体现。只不过,这个体现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利于犯罪人,却对被害人有益。其次,我觉得证据要能体现犯罪人的意志,则这些证据就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关键字:程序 来源 合法
一、何为“证据”
证据,顾名思义,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即证据共有八种。追溯整个中华文明法治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早在周代的诉讼中,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就已广泛应用了。如凡民讼,以地正比之;地讼,以图正之。(周礼载)
二、证据的本质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证据的存在使得世间少了几分凶险,多了些和平。人们经常会觉得那些灵异案件令人毛骨悚然,不敢靠前,可是这些案件的背后都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尽管犯罪人做的滴水不漏,尽量抹除他们的气味及作案证据,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就算你尽量抹去,也不能全部消除。
1.证据的本质的体现就在于其真实性。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要把整个案件事实调查清楚,首先最重要的就是寻找证据,当然光有证据是不行的,还必须要保证这个证据是真实的,而不是捏造的。在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件中,起初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处找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且都有被害人的和被告人的血迹,但是,经过仔细辨认在辛普森住宅家中那只血手套是湿的,但是根据当天晚上的气象条件,血手套在经过7小时后肯定干了,而这只确是湿的,那么,这个血手套只能是人为伪造的,故这也是一个假的证据。
证据的真实在于其客观存在性,虚假的,捏造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个证据只有真实存在才有利于证明案件情况,在现实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发生总是会牵涉其他事物,它不会把案件情况完整的摆在那里,在案件发生之后,会有很多情况破坏现场证据,又可能是其他不明情况的围观人,又可能是在取证过程中的失误,甚至是鉴定失误。这个时候该如何把握其真实性?我觉得这种情况要想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只能在这些方面多加注意,尽量避免失误。
2.证据的本质的体现也在于其合法性
怎样才能算作证据“合法”呢?我想,“合法”对应的是“非法”,要想证据“合法”,首先它的来源必须合法,其次是它的形式、程序合法。
我们通常所说的“来源合法”指的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的证据,这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也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在我国古代判决案情是通用的手段是刑讯逼供,通过使用严酷的讯问手段,来使犯罪者交代所犯罪行。《汉书·杜周传》列明:“在审讯时,如果被告不认罪,就要采用笞掠的方法使之屈服。”在当代社会我国律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这有效的遏制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刑事诉讼中程序的公正。
3.证据的本质的体现更在于其关联性
我们说万事万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当然,证据与案件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我们不能拿一个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来当作证据,证据的“关联性”即诉
讼证据 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比如因果关系、时空联系、偶然联系、直接联系、间接联系等等。但是这些联系都是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以及真相。所以证据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就越大,也就越能保护被害人的法益,也就更清晰了犯罪人的犯罪意志,使得公平早日到来。
三.结语
综上,证据的本质的体现就在于其三点,这三点必须相互联系,才能形成证据的最好效果。 证据的最终作用在于还原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及给被害人一个抚慰,给大众一个公平正义安静祥和的生活环境。证据,只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它虽小却足够让我们注意并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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