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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公司以厂抵债三年后竟成“一厢情愿”被判无效

江西一公司以厂抵债三年后竟成“一厢情愿”被判无效

作者: why9838 | 来源:发表于2019-10-28 10:55 被阅读0次

    尚法新闻【韩湘子 记者 李海洋】

    按照协议,谢干才将价值约7000多万元酒厂以抵债形式作价2460万元转让出去。令他想不到的是,酒厂被债主实际经营近四年后,抵债成了他“一厢情愿”。

    近日,江西企业家谢干才向尚法新闻反映称:因债务问题,自己将公司以“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以厂抵债”的形式转让给债主。没想到四年时间过去,债务却没能抵消——经法院判决,还需偿还对方本息上千万元。

    因经营需要 借款1474万元

    “借款实际的出借人是皮某伟,而非皮某根。”江西陆度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度公司)的股东谢干才告诉尚法新闻,2012年上半年,他通过朋友认识了在南昌工作、时任江西大平保险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皮某伟(皮某根哥哥),并交往逐渐成为朋友。

    据谢干才介绍,2013年2月初,陆度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皮某伟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3分,皮某伟提出要将利息180万元写入借款合同。同年2月7日,皮某伟又向陆度公司提供借款474万元。以上两笔实际借款共计1474万元。由于皮某伟声称其系国企老总,不好出面,遂叫其弟弟皮某根出面办理所有涉及借贷的相关手续。

    后因双方产生借贷纠纷,皮某根将陆度公司、江西省宇财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财公司” 谢干才为实际控制人)、谢干才、周海燕(谢干才之妻)以及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安中院”)。

    以厂抵债成争议焦点

    据皮某根起诉状显示,2013年2月4日,其与陆度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其向陆度公司出借人民币1180万元,借期6个月,逾期末还借款月利率3%。在2013年2月6日前支付现金180万元,2013年2月6日前从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转账1000万元;担保人谢干才、宇财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双方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按约清偿了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失效,当不能按约清偿借款,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的60%结算,多退少补;借款合同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2013年2月6日,原告依约支付现金180万元,转账1000万元。

    2014年7月10日,谢干才之妻周海燕出具担保函,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9月26日,被告万新公司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还款或承担担保责任,均无果。

    为维护合法权益,皮某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判令陆度公司立即归还1180万元及其自借款之日2013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至按月息2%计算利息。并判令宇财公司、谢干才、周海燕与万新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尚法新闻注意到,对此陆度公司答辩称,按照皮某伟的指定,公司分别向其妻邹某英、其儿皮某及其本人账户先后分9笔汇款1130万元,用以归还上述借款。此外,2014年11月15日,还用一辆车抵债100万元,以上共计还款1230万元。2014年12月,由于皮某伟坚持认为以前还的都作为利息,且本金要按月息3分计算,因此,减去已还1230万元,尚欠1393万元。应皮某伟的再三要求,谢干才又向皮氏兄弟出具了一张借条。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7日,是因为当时双方已经谈好以“勃客酒厂”抵债,办完移交估算要到4月份。2015年1月25日,为还清上述本息总额约1400万元的欠款,谢干才将宇财公司(即勃客酒厂)作价2460万元抵给皮某伟。

    为此,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谢干才、周海燕、谢卫安将持有的宇财公司股权转让给皮某根,陆度公司原对银行的借款1000万元由皮某伟负责偿还,其他的1460万元在股权变更登记后的五日工作内付给陆度公司。协议签订后,双方对宇财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移交。2015年3月底,皮氏兄弟对勃客酒厂进行了全面接管并运营。

    综上,答辩明确指出,截止2015年4月份,陆度公司(共欠本息2623万元)已经通过银行转账1230万元(含车抵债100万元)和股权转让(1400万元)的方式归还了皮氏兄弟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不欠皮氏兄弟的任何债务。此外,答辩还称,按照原告主张的月息2分计算,皮某根应向陆度公司退回多付的利息237万元。

    据谢干才介绍,2014年底,勃客酒厂的资产为8700余万元,减去负债银行贷款1000万元和其他一些零星应付款,净资产为7500余万元。

    尚法新闻了解到,吉安中院曾在2016年9月5日、2017年1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吉安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其内容为谢干才、周海燕、谢卫安将持有宇财公司股权转让给皮某根,另就转让标的、股权工商变更事宜进行约定,其中并未涉及任何抵债内容。况且协议书签订前,谢干才、周海燕、谢卫安已将所持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该协议书并未如约履行,公司名下资产所有权仍为宇财公司所有。故对被告主张以宇财公司抵偿本案债务的意见,不予采信。

    2017年7月7日,吉安中院作出(2016)赣08民初80号判决书,判决陆度公司、谢干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皮某根借款本金90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宇财公司、周海燕、万新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宇财公司、周海燕、万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陆度公司、谢干才追偿;并驳回皮某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尚法新闻注意到,因不服判决,陆度公司、谢干才、周海燕以及万新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江西省高院二审认定:只欠本金50余万

    陆度公司及谢干才归还涉案借款金额方面,经江西省高院查明,尚欠皮某根本金52.8389万元。

    2017年12月6日,江西省高院作出(2017)赣民终488号判决书,判决判决维持吉安中院(2016)赣08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撤销吉安中院(2016)赣08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变更吉安中院(2016)赣08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陆度公司、谢干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皮某根借款本金52.838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及宇财公司、周海燕、万新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再审认定:股权转让实为以厂抵债

    因不服江西省高院(2017)赣民终488号判决,皮某根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申请再审。

    2018年11月14日,最高法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12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今年1月23日,江西省高院发出公告称,定于2月21日下午公开审理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审理,江西省高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虽未明确以股权转让款抵借款本息的内容,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该协议实际系以宇财公司股权抵债的协议。一是协议约定皮某根需要向谢干才等直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与陆度公司、谢干才所欠借款本息基本相等。协议约定,皮某根以2460万元的价格收购宇财公司全部股权,扣除宇财公司在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000万元,皮某根应向谢干才等直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1460万元。截止2015年2月6日双方对宇财公司厂房资产交接时,谢干才等欠皮某根的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利息自2013年2月6日按双方约定的3分月息计算为720万元,减去谢干才以现金偿还的180万元利息和以赣DV8862车辆抵偿的100万元利息后,欠付利息为440万元,本息共计1440万元。另外谢干才还借邹某英20万元用于转贷过桥资金费用。因此,谢干才当时确实欠皮某根1460万元。二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在股权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皮某根亦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即办理了厂房等资产交接。三是证人肖娜在本案再审审理中出庭作证,证明皮某根、皮某伟多次到勃客酒厂与谢干才等人商量以勃客酒厂抵债的事宜,为此对酒厂资产进行了盘査登记,并在2015年2月办理了勃客酒厂资产的交接手续。由此可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目的系以宇财公司股权抵偿本案借款本息。该股权转让协议实际系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股权转让协议中虽约定由皮某根偿还宇财公司在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的1000万元,但截至目前,皮某根尚未偿还此贷款。

    关于本案债权债务是否已经以股权抵债消灭这一问题,因宇财公司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已经被谢干才等人质押,宇财公司股权在解除质押前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双方一直未能办理股权变更记,皮某根并未实际取得宇财公司的股权和资产所有权。自2016年8月9日,宇财公司的厂房及资产因陆度公司、谢干才等其他债务纠纷被査封至今,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江西省高院认为,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履行完毕,皮某根并未取得宇财公司股权和资产所有权,本案借款本息债权并未消灭,但由于双方在股权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对宇财公司的资产进行了交接,交接后,宇财公司资产处于皮某根管理和控制下,相当于陆度公司、谢干才将与借款等值的资产交于皮某根,皮某根亦利用宇财公司资产开展了经营活动,因而皮某根管理控制宇财公司资产期间,本案借款不应计算利息。

    对于皮某根在接收宇财公司后经营期间的投入损失和谢干才提出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的损失赔偿等问题,江西省高院表示可以在另案中由吉安中院依法处理。

    7月12日,江西省高院作出(2019)赣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撤销吉安中院(2016)赣08民初8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赣民终488号民事判决;陆度公司、谢干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皮某根借款本金932.0407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2月6日尚欠利息为217.4556万元,2015年2月7日至2016年8月8日不计算利息,2016年8月9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宇财公司、周海燕、万新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宇财公司、周海燕、万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陆度公司、谢干才追偿并驳回皮某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勃客酒厂因债务问题设备已被法院查封,其内部土地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对于本案进展,尚法新闻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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