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包工程工期的界定、分包工程实际开工和竣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分包工程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程序;分包工程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包括分包工程工期延误但未影响总承包工程关键线路施工工期的违约责任;分包工程工期延误且导致总承包工程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工期违约金是否需有最高限额的限制;工期违约与保函处罚的关系;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表的报批审核程序。
(2) 分包工程价款签证的前提——发包人的确认;分包工程工期签证的前提——不影响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人的确认即可;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须发包人确认。
(3) 分包工程价款的确认——发包人审核确认为前提。
(4) 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程序:发包人支付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前提是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分包工程价款,造成总承包工程进度迟延,或总承包人未按期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造成工程进度迟延或停工的。
(5) 分包人、总包人、发包人三者间对于发包人指令的传递程序、发包人指令对分包人的效力,当总包人与发包人的指令出现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案。
(6) 分包人对于总包合同的了解,分包人应执行总包合同中总包人承担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
(7) 分包工程验收的程序、分包配合总包工程验收的义务、分包工程移交的程序、逾期移交的责任;分包工程资料整理移交的义务及责任;分包工程报验手续办理的责任划分及费用承担。
(8) 分包工程担保方式,保函或保证金的处理与返还。
(9) 分包工程保修责任;保修金的返还。
(10) 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效力与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效力的相互关系;工程施工总包合同解除时,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的处理办法和程序。
(11) 分包人再分包、转分包工程的处理办法和程序。
(12) 施工总承包人应履行的管理及配合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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