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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实务要点-银行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实务要点-银行债权转让

作者: 唐山律师老王 | 来源:发表于2017-02-18 09:59 被阅读0次

    银行债权转让法律实务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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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让主体无限制。

    2. 起诉可以替代债转通知。债权通知中断时效,无论是转让人通知还是受让人通知。

    3. 有约定管辖有效,善意受让不知情除外。

    4. 转让后可以诉讼承担,民诉法解释249条,裁定变更原告,或者不变更的作为无独三参加也可以。包括执行中变更申执人。

    5. 从权利一并转让,尤其是抵押权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6. 地方政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其实又是一个法理性的普适规范:
      规则是: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视买卖交易的不同形式而变化:

      1. 个别协商的一般买卖,先通知再放弃或者沉默。
      2. 招标拍卖的,有登记日期的未参加登记履行手续。
      3. 招标拍卖无需登记的,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无需登记的,未参加竟拍竟买的。(注意在竟拍和竟买时权利保护不周延,因为明标可以实现同价优先,暗标因为不知同价,所以只能加价,同价优先无从保护。)

    以上规则适用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5天,适用于执行中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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