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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我在家乡过年二三事

法律篇:我在家乡过年二三事

作者: 酒徒陆判 | 来源:发表于2019-02-27 16:48 被阅读3次

    我家乡在冀南的一个小村庄里,村子不大,人却不少。说到底普普通通,却也承载着许多许多人的回忆。过年在家的几天里,遇到的一些法律方面的小问题,在此与大家分享下。

    1、被烧毁的汽车

    家门前的空地上能停那么三四辆车,说是空地,其实是别人家的宅基地,当然目前只有地,没有宅。过年村里人开车回来的多,尤其是初二初四串亲戚的,常常就把村都给堵了。而这边空地常成为周边邻居争相抢夺的车位。我倒无意于分析村民是否应当支付宅基地主人以适当停车费,毕竟农村是人情社会,闲着也是闲着,收费反而不和谐。

    在空地上有一辆被烧毁的车用塑料布蒙着,老爹告诉我是被人纵火烧毁的,而且不止一辆,可究竟是谁纵的火又是为何纵火,却没人知道。不过有一个怀疑对象,说是一村里一“傻子”(是否真傻我没做调查)。我说,那就让这傻子赔嘛。老爹说他一傻子哪有钱?那找他监护人赔嘛。他一成年人哪有监护人?于是我给老爹简单普了个法,成年人中的精神病人也是有监护人的。而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放火,可能涉嫌犯罪。当然,村里的很多事与法律无关,如上所说,是人情社会。

    2、东湖公园的门票

    公园究竟能不能收门票呢?我以前对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想法。直到昨天一朋友和我讨论“岳麓书院”当不当收门票的案子,我才有了这个概念。我们县城有个公园,前几年一直没有门票,这两年公园被一家酒厂承包了,就收起了门票。

    这其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按道理来讲如果这个公园是县政府建设用于服务公众的,不收门票是合理的。现在将公园出租出去,县政府从中收取租金,成本转嫁给群众,从法律上是不是合理呢?这个对外承包的过程是不是透明,符合法定程序呢?

    3、被惊的马儿

    过年时公园里请了一些剧团来表演,其中有个马队,十来批马。其中有一批不知是被人山人海的场面吓着了,还是被不在踏点上咚咚鼓声敲得心烦意燥,竟脚步紊乱,试图甩脱背上的骑士,在原地打转之际,还碰到了旁边的轿车,场面一时间有点惊险。所幸的是经过一阵安抚,马儿恢复平静。

    如果惊马伤人毁物,被侵权人可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动物致损责任及大型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的规定,向动物管理者及活动组织者索赔。如果是有人故意惊马,比如哪个熊孩子向马扔了个鞭炮,则该熊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4、唱不完的KTV

    KTV成为过年时朋友聚会的不二场所,倒不是喜欢,是没得选择。我也和两个朋友去那儿吼了一会儿。音响设备不好吼得累,每个人都跑调吼得让人心碎。天又有点晚,我们决定回。但我们后加的两个小时只唱了半个小时,商家拒绝给我们退款。为啥我们要加两小时,因为人家说至少加两小时。然后我们灰溜溜走了。

    前天看个新闻,某法学生把知网告了,因为知网设定最低充值数额,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最后知网败诉,修改了充值数额。关于KTV这个,其实也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是无效的。

    但很多人也会想,过年KTV供不应求,你不接受当时你别选啊?选了又说商家不对,纯属耍流氓。对于这样的说法,我认为,强制消费限制消费的约定虽然在当时已经知晓接受,但因为这种约定是霸王条款违法的,所以即使消费者接受也不能使约定合法。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员工和公司承诺不缴纳社保公司就可以不缴了吗?当然不能,因为缴纳社保是国家强制的,公司不缴是违法的。当然这个例子不是太恰当,毕竟《消法》和《社会保险法》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

    随着人群从南到北从东到西,有根的地方才是故乡,尽管它不那么美好,可那砖砖瓦瓦、草草木木,谁都代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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