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还船构成提前还船?
承租人有义务根据租约中的还船条款的规定还船,还船时间主要取决于租期长短。
通常,期租租约有如下两种形式:
固定期间,可能为一个特定期间,比如“1年”或直至某一确定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比如“直到7月15日”;
可变期间(比如,“11到14个月”或者“6个月,上下浮动15天”)。
1.固定期间
即使还船条款中并未包含“大约”(about)字样,“仍然会推定租约的届满日期仅仅为一个大约日期”(London Explorer 1971)。应将这一列明日期理解为“大约这个日期”。承租人可以在该日期之前或之后的某一合理的宽限期内还船。
宽限期幅度?
还船宽限期长短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 6个月租期超出8.4天还船,应认为合理的宽限期为20天(后续对“大约” 进行讨论时也会提及)。
2.可变期间
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1到14个月”或者“6个月,上下浮动15天”。
(i)“6个月,上下浮动15天”:此种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已通过约定明确了宽限期。因此,此时不存在默示的宽限期。
(ii)“11到14个月”:此种情况下答案不甚明确。此时是否存在默示的宽限期取决于租期的浮动范围。如果浮动为15天(“6个月到6½个月”),法律可能会认可一个默示的宽限期。如果浮动期间较长(“11到14个月”),仲裁员和法官不大可能认可存在默示的宽限期。
如果用最短和/或最长之类的措辞对浮动期间加以限定(“最短6个月,最长7个月”),将不会认定存在默示宽限期。
“大约”
以NYPE租约格式为例,其通常会用“大约”字样约定租期。在采用“大约”这种措辞时,如何决定宽限期间,并不存在一个固定不变的规则。宽限期的长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租期的长短,以及任何能够反映当事方意图的特定事实情况。
例如一起案件中,租期为“大约4至6个月”,5天被认为是正当合理的宽限期。然而,对于一个租期为“大约6个月”的租约,12天被认为不是合理的宽限期。
如果删除大约字样,法官/仲裁员可能会因此否定存在宽限期。
航次期租,租期“不保证without guarantee”
例如两港之间的航次期租,如果约定租期为“70/80天,不保证”,此时,只要承租人是基于善意对租期进行估计,将不存在最短或最长租期。在此租约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一些无法预见的情形,航程持续150天,承租方将无需承担迟延还船的责任,仅需按照约定费率支付此期间的租金。
提前还船
当承租人提前还船时,出租人有以下两个选择:
● 接受还船并索赔损失;
● 拒绝接受还船,并要求继续支付剩余合同履行期的租金,出租人无需采取减损措施。
出租方拒绝接受还船
出租人是否可以采取此种作法取决于其是否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正当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如果出租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是“完全不合理的”(注意此处强调完全),则出租人不可以索赔全部租金。
多数情况下,不建议出租人将船舶闲置直到租期结束,因为毕竟出租人需要对租金进行索赔。通常情况下,最佳作法是接受提前还船然后开始新的运输。
什么是“完全不合理的”?
出租人轻微的不合理行为并不能达到此种程度,必须是“完全”不合理方可。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出租人的行为是否完全不合理。如果提前10天还船,出租人很可能被认定有权拒绝接受还船并坚持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至最短租期届满日。然而,如果提前2年还船,出租人可能没有坚持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租约的正当利益。
出租人可索赔多少损失?
通常规则为,出租人可以索赔租约中约定费率与如果船舶在剩余租期内立刻被转租所对应的“现行市场(available market)”费率之间的差额。
(租约费率 – 现行市场费率)X提前还船天数=损失数额
什么构成“现行市场”费率?
应参照与原租约相似的市场决定“现行市场”费率。
例如,相同的地理区域、贸易以及与原租约未执行期间相对应的租期。
例如原租约为大西洋海域运输,租期为12个月,却在7个月的时候还船,那么相关市场应为大西洋海域的5个月租约(原租约未执行的租期)。
出租人以不同市场转租船舶如何处理?
如果出租人决定将船舶投入亚洲海域运输,而不再从事大西洋海域运输,如何计算损失?出租人有权这么做,但风险需由其自行承担。如果出租人从亚洲海域运输中获取的租金少于其可以从大西洋海域运输中获取的租金,其仍然只能依据“现行市场”费率计算损失。出租人无权索赔现行市场与实际运输市场之间的差额。
出租人将船舶实际投入运输的市场费率高于“现行市场”费率时如何处理?
出租人此时所受损失会少于在现行市场中进行转租所受的损失,但这与损失计算无关。仍需参照“现行市场”计算损失。出租人此时会有潜在获益,但仍可参考“现行市场”向承租人索赔损失。
当不存在现行市场时如何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获得的赔偿额应相当于如果违约没有发生,其本可获得的数额。
如果在还船之后,最短租期届满之前,发生允许终止原租约的事件时,如何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当发生(还船之后,最短租期届满之前)使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约的事件时(例如战争等),出租人仅有权索赔提前还船日至允许终止原租约的事件发生这一期间的损失。
以前述租约为例(租期为12个月,而在7个月时还船)。如果某一事件的发生使得租约可以在第9个月终止,此时出租人仅有权索赔2个月的损失,而非5个月。
“本文由协会香港办公室Julien Rabeux撰写,并由英士律师事务所(香港)补充完成。本文内容仅为一般性指导,不得被视为法律意见。如有具体事项需相关意见,请与协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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