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区域治安管理时:
治安人员有权制止的行为:
1.住宅小区开设的经营摊点,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或未领有经营许可证的,治安人员有权禁止其活动。
2.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晾晒衣物,在公用楼梯间、通道、天台堆放杂物,饲养鸡、鸭等家畜,治安人员应予以制止。
3.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治安人员一经发现应予以制止。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损毁他人财物,治安人员一经发现应予以制止。
治安人员有权监督、劝阻的行为
1.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声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休息的。
2.从楼上往下乱扔杂物。
3.擅自撬开他人信箱,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信函等。
4.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电网。
5.使用气枪,在住宅小区内进行各种射击活动。
6.制造、销售各种赌具或利用住宅聚赌。
7.利用住宅窝藏各类犯罪分子和嫌疑人员。
8.利用住宅作据点,进行盗窃活动。
9.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行为。
10.利用住宅进行嫖娼活动。
11.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或标志。
12.故意损坏邮筒、公用电话等公共设施;故意损坏路灯、消火栓、公用天线、电梯等配套设备;故意损坏园林绿地、停车场、娱乐场等公共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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