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着,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早产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
(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以及未再次签名确认;
(10)开具处方未写明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在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处方用纸颜色、药品用量、证明文件等);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5)用法、用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7)重复给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的药物
对审核结果的处理:
药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处方中有对患者不利之处或其他疑问时,应联系处方医师进行干预,经医师改正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调配。
对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并按有关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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