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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醇基液

清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醇基液

作者: a3d4e7c048a6 | 来源:发表于2019-02-02 18:57 被阅读0次

          近期,在全县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中发现,我县餐饮及其他服务行业有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和非标准化生产的炉灶、锅炉等现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醇基液体燃料主要成分为导燃物质,在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群死群伤。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经营、储存、运输醇基液体燃料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县范围内经营、储存、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应当将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储罐内;应当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应当使用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配送工作。

    四、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完善安全设施。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由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装,保证安全使用条件。使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向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供应商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资料;应向配送单位、配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等索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资料。并做好上述资料的登记、建档、留存工作,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五、对在经营、储存、运输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六、全县任何公民发现有违反上述通告规定的行为,均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安委办8160308县公安局8189110县交通运输局8182701县消防大队119特此通告!

    清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清河县公安局、清河县交通运输局、清河县消防大队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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