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曾有人这样阐述团队对个人成长的作用:“一个企业或组织,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帮助每个人持续成长,才是企业的终极目的——盈利只是它的副产品。”。对于团队和成员而言,在团队中成长的需求有时会更加迫切。
没有考核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谁遵守规矩谁吃亏,谁偷机取巧谁发财”的效应会让团队的不良风气愈演愈烈,道德滑坡现象也逐步产生。因此,考核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至关重要。
服务的产品化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服务标准和流程,实现质量可控化和提升客户体验。通过层次清楚、内容明确的服务体系,使团队的法律服务可识别,最终形成团队的品牌。
七、团队成员多元学习机会和可预期的上升通道
曾有人这样阐述团队对个人成长的作用:“一个企业或组织,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帮助每个人持续成长,才是企业的终极目的——盈利只是它的副产品。本质上,企业是员工共修的道场——一个“出产”超级合伙人的地方。如果世间布满这样的道场,那么人间就是天堂”。对于团队和成员而言,在团队中成长的需求有时会更加迫切。
(一)搭建团队学习平台
一个优秀的团队应该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团队,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才能取得进步。团队每一位成员都应该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学习应该成为团队的共同工作习惯。可以通过建立团队学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来营造学习氛围,定期开展团队学习,学习的内容可不仅限于法律法规等理论研讨,也可以包括案例评析、工作方法、工作心得的分享。
格拉德威尔在《异类》中提出了10000小时定律。他认为:“在任何领域,取得成功的关键跟天分无关,只是练习的问题,需要练习1万小时。即10年内,每周练习20小时,每天大概3小时”就能取得成功。瑞典心理学家安德斯·埃里克森通过调查发现:“学小提琴的都大约从5岁开始练习,起初每个人都是每周练习两三个小时,但从8岁起,那些最优秀的学生练习时间最长,9岁时每周6小时,12岁8小时,14岁时16小时,直到20岁时每周30多小时,共1万小时。”专业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长期的刻意练习的过程。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团队成员进行交流、互动,通过学习来总结和提炼出更加适合团队的专业和方向,达到共同进步。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一天没有学习,生活就没有滋味。
(二)可预期的上升通道
将培养优秀人才作为重中之重,这样组织才有活力,才有发展。虹桥正瀚在计点制分配中,对于授薪律师和助理并不鼓励创收,是否意味着年轻人丧失了晋升合伙人的机会?虹桥正瀚给出的答案是,和合伙人考核原则相同,员工的成长和晋升也不会考虑其个人创收,只关注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贡献。事实证明,员工成长需要厚积薄发,当其业务精专、又懂得协同共享后,其个人成长和上升通道也必然为他打开。
(三)帮助他人成长是团队成员的责任
在计点制模式下,大家是一个整体,强调的是高度的团队协作,每个个体的能力都很重要。如果计点制团队只有一位或几位律师的能力强,并不能发挥出组织的能量。因此,在计点制模式下,帮助能力相对落后的成员是一种义务,所有成员要齐头并进,不然在具体的工作配合中将会出现各种问题。
八、科学的考核机制
(一)绩效和价值观一定要考核
计点制模式下合众为一,合的是一加一大于二,而不是一加一等于二甚至小于二。如何避免吃大锅饭是很重要的,因此绩效和价值观一定要认真考核。价值观的作用在于指导日常行为,必须用来作为考核的原则和标准。对绩效和价值观优秀的个体要奖励和晋升,对于绩效和价值观都不符合要求的个体通过考核制度予以淘汰。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在设计薪酬制度时,把对价值观的考核列入其中。由于有了考核这个指挥棒,价值观会在组织的日常行为中起到越来越显著的指向作用。考核是为了鼓励符合团队文化的行为,因此价值观的考核要做到清晰和细致,否则难以服众。
要把主观的东西具象化,可以使用一个方法——讲故事。我们可以在设计考核流程时,设计一个请被考核人描述自己在考核期内的一个故事的环节,这个故事必须是团队价值观的体现。
(二)团队合作行为考核和差异化考核制度
在人才的考核上,韦尔奇提倡差异化考核制度,即与每位员工进行谈话,从战略角度或财务角度分析他们完成业绩指标的情况,明确地区分出哪些员工是最优秀的20%,会得到大幅的涨薪;哪些员工属于中间的70%,涨薪程度符合预期;哪些员工表现不好,不会有涨薪,甚至会被要求离职。
虽然这样的制度看起来过于残忍,但韦尔奇相信,这样的做法其实会让企业更有活力。
一方面,这样的清晰考核和直接沟通有利于探究真实。“坦诚地告诉人们他们所处的境地,详细地告诉他们如何才能改善现状”,会让员工清楚地知道上司是如何看待自己的表现的,从而更好地把握自己的未来。
另一方面,“聪明的人、有才华的人都知道自己的价值,他们想赢,他们喜欢与同类人共事。他们渴望自己的价值得到认可,这种认可既体现在薪酬上,也体现在心灵上。”只有实行差异化的考核制度,才不会打击优秀员工的积极性。
不过,韦尔奇同时指出,为了防止差异化考核制度下的激烈竞争伤害团队的合作,考核的标准不能只看员工的业绩,团队合作也应该被作为一种珍贵的行为进行嘉奖。
从这样的思路来看薪酬制度就会发现,纯粹的计点制的确有难以激励表现突出的律师、难以对每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反馈的缺点,需要其他管理机制进行弥补;纯粹建立在个人业绩基础之上的薪酬制度也应该被改良,否则,团队成员的合作精神难以培养,团队本身也会成为空谈。
(三)虹桥正瀚的考核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虹桥正瀚在律所公司化管理的过程中,对考核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这一考核方法及产生的疑问,对于律师团队在考核其团队成员时,也很有借鉴意义。
1、对合伙人主观考核是否公平?
在公司化管理的路上,虹桥正瀚对合伙人的考核方式也从客观考核,到主、客观结合,直到如今坚持的纯主观考核。
相比之下,主观考核看似主观随意性大、难以公平,实践下来却是比客观考核更具公平性。事务所在不同发展阶段侧重点会有不同,不同合伙人优势会有不同,安排在不同岗位、不同职责所发挥的作用也会有不同。
虹桥正瀚专门设有由执委会合伙人为主组成的合伙人考核委员会,由合伙人根据要求内容进行述职,唯一量化纳入必考的指标是合伙人的年度工作计时,你的任何贡献,均可由合伙人根据其所在不同岗位、不同职责及基于自身优势对事务所各项工作的投入进行充分阐述。考核委员会不计算、也不考核其个人业务创收,最终的考核结论、评判依据等均透明公开,考核结果基本能令合伙人信服。
2、不考核创收有人偷懒怎么办?
虽然明确不考核创收,但在律师的传统思维下,多数合伙人仍然会非常重视业务创收,并将之视为对律所的主要贡献。虹桥正瀚不考核创收,主要是为对合伙人本位主义进行纠偏,但并不等于你不需要创收或者创收不重要。若有合伙人因为事务所不考核创收而故意偷懒,既不在业务上投入,也未在所务上投入,那显然是与事务所的理念与价值观背道而驰的。姑且不说不太可能出现此类合伙人(理念与价值观不符的人不太可能成为合伙人),若果真存在,则其很难通过合伙人的年度小考及三年大考。根据制度,在年度小考时可对表现不合格的合伙人进行诫勉谈话,在三年大考时就该等情况可处以降点,甚至可强制其退伙。
3、为何要设小考与大考,为何3年内每年都只做微调?
只有在一个较长的时间维度内,方能真正判断出某合伙人对事务所的价值贡献。而短时间,若以提成的标准衡量,往往会显得有人吃亏、有人赚便宜。因此,选择公司化管理,一定是一条长期发展之路,合伙人应有放下眼前利益的大智慧,与其他伙伴优势整合、融为一体、做大“蛋糕”,最终赢得的长期回报,应该远超依靠个人单打独斗所赚取的短期利益。
4、创收高的团队成员是否会吃亏?
认为自己吃亏的团队成员多数情况是高估了自己的贡献。其实在一体化团队中已很难分清哪些创收是哪一位成员贡献的。若有团队成员认识了一个客户、拿了一条业务线索,就将后续业务的营收贡献归于自己名下,这显然有悖于事实,也不利于成员团结即便有团队成员单打独斗完成业务营收全过程,如果将业绩全归于其个人,也必然产生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团队成员注重个人业绩而对团队合作的业务不。事实上,大多数重大业务,无不是公司化律所众多合伙人无间合作,大兵团作战、齐心协力方能完成的。
九、法律服务的产品化
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法律服务有三个问题一直难以解决:标准、定价和评估。而对于客户而言,以往的法律服务都是含糊不清、缺乏衡量标准的。
而当律师提供产品化的法律服务时,则客户能够:
以产品形式定制标准化服务;
•获得清晰的定价标准;
•可以预期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考核标准。
同时,对于律师团队而言,通过法律服务产品化,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服务标准和流程,让律师团队就像个智力工厂,高效地生产服务产品,实现“规模+速度”,为客户提供专业产品和极致体验。
要实现这一目标,其解决方案就是“法律服务的产品化”。
首先,是产品标准化
律师是典型的智力服务行业,没有有形产品。但公司化则要求其提供的产品也好,服务也罢,是统一对外的,是能够识别的,是可以描绘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律师服务做得象产品一样。
第一,产品标准化要求我们必须有产品,也就是要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包括名称、内容等;
第二,产品标准化要求我们必须把这些服务进行整理、归纳、提炼,形成层次清楚、内容明确的服务体系;
第三,产品标准化要求我们必须在服务体系的基础上丰富其内涵,规范其流程,示范其文本。根据团队定位和业务范围中的专业化产品线集中开发成套的服务产品体系,形成严格的服务流程和成套的规范文本。
其次,是服务品牌化
第一,服务品牌化必须建立在服务质量有保障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服务质量建设和管理,让当事人满意的服务是最好的品牌广告;
第二,服务品牌化要求我们重视团队的整体品牌建设和推广,而不是个人资源的无穷扩大或能力的宣扬;
第三,服务品牌化有赖于产品标准化和律师精英化,最后真正提供服务和彰显品牌的都是也只能是律师,团队的品牌是由一个个优秀的律师共同筑成的。
陈万财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微信号:18154923953(手机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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