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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服务收入确认和计量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服务收入确认和计量

作者: 税语闲言 | 来源:发表于2017-08-28 02:03 被阅读16次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服务收入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发布后,《建造合同》准则也并入其中。没了建造合同准则,建筑服务收入如何确认,如何计量,小伙伴们也不用慌张,记住下面四条,基本情形就都搞的定了。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确认和计量建筑服务收入,保持不变。

    可是企业总还是有追求的嘛,一般的建筑企业稍微中几个标合同,就超出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适用企业范围。那小伙伴会说,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总行吧。就目前来说,除了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大部分民营企业确实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可谁都知道《企业会计制度》命不久矣,指不定那天就说要终止执行。

    还是与时俱进,多学总没错的。

    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原则,记住是控制权。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里的商品包括商品和服务。对于具体的一件件商品实物来说,要界定客户取得控制权,确实要好好的花费些功夫,但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来说,客户一开始就对建筑服务具有控制权。说通俗点,建筑企业是没法留置、取回所提供建筑服务的最终成果的——道路、桥梁、房产、市政、绿化工程等等建筑服务成果客户一开始就具有控制权。

    所以,建筑服务企业一开始履行建筑合同义务,收入就需要确认了。

    马上就有企业不干了,企业履行了建筑服务合同义务,可还没有取得收入,难道就要确认收入啦。别急,看第三点。

    三、建筑服务是提供时某一时段内履行义务,所以履约是时期概念,不是像提供商品,是某一时点履行义务。

    看到这里,大家就想了,哎,既然咱们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是某一时段内履行义务,这个时段是不是由企业说了算呢?想的美。

    建筑服务按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该时间内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好么,这不又回来了,完工百分比法。

    没错,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不过新收入准则对于履约进度的确认关键是:看合同。实务中建筑服务确实是按时期提供履约义务的,可是这个涉及到时期如何分段。从税务部门来说最好每月一次,这样保证月月有税收。从业主来讲,最好工程做完了再结算,可以减少资金压力。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讲,最好是收到进度款确认收入,这样有现金流,不垫款,最起码不先自己垫钱缴税。所以,各有所需,但各有不同。怎么调和,实事求是,合同保障。

    一些建筑服务履约不一定每月都能有确切的计量:有些需要一气呵成的隐蔽工程,不会到月底了来估算一个完工进度;有些需要静置沉降的工程,往往就要跨数月,中间也没法判断完工进度。所以对于建筑服务履约,最好是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好从工程类型和特点出发,按照一些工程节点来确认履约进度,而不是简单的从时间上进行划分,什么一月一次,一季一次,甚至完工结算,这些只适用一些简单的、短周期的工程。对于复杂程度上高的桥梁、隧洞、公路、房屋等,宜合同约定工程节点的方式来定履约进度。

    强调,合同很重要。这不仅是对于建筑服务的收入确认,纵观整个新收入准则,都是在强调合同。实务中,建筑施工合同一向来是标准模板,企业对收入确认都是收到钱了,开了票了,再确认收入。奉劝小伙伴,赶紧找律师,找工程专家,一起研究怎么通过合同条款来防范风险,争取自己最大的权益。

    四、建筑服务收入计量有讲究。

    收入计量是按交易价格来的,建筑服务的交易价格一般是可变对价,当然也有一口价的建筑服务合同。

    对于一口价的建筑服务合同,只要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就行。但对于可变对价——按工程决算审价结果最终确定建筑服务价格,收入确认就需要注意。

    这里要注意一点,企业开票的金额不一定是确认收入的金额。开票金额影响的是增值税的缴纳,但确认收入的金额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这两个金额基本上可以说是很难一致的。

    模拟案例:A公司中标一项市政工程,合同约定每完成工程量的20%,结算15%的合同中标价,结算到75%的合同中标价后停止支付,待全部完工,工程决算审价结果确定后,结算至工程审价金额的95%,余下5%作为工程质保金,1年后支付。每次工程量提交时要进行监理审核确认。

    合同中还约定了一些工程关键节点,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一些标志,如隐蔽工程施工完毕要进行计量,管线全部铺设完毕要进行计量等。假设,A公司开挖了一段时间后,工程量的投入预计达到了整体工程投入23%左右,就对之前的工程量进行了提交监理审核,监理审核确认的工程量达到21%,这时候就达到了企业可以向业主申请结算款项的条件。

    于是开票15%的合同中标价结算款项。这时候的收入确认是多少?15%,20%,还是21%?

    当然是21%,这个21%实际上是三方确认的,当然这还不一定是最准确的。可是一旦确认了21%的建筑服务收入,不开票的6%,就会要求做无票销售纳税申报,但企业由于完成了21%的工程量,只要是正常结算成本支出的,进项税额应该已经有按配比留抵在那里的。为了,开票金额和确认收入一致,最好是按确认收入来开票,这样就减少了无票销售的纳税申报。

    合同还同时约定了一些关键节点,比如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工程量经监理审核确认为28%,由于没有达到20%的整数倍,不能结算工程款。但这个时候企业是应该确认增量的28%-21%=7%的收入的。收入确认,且无票纳税申报,但现金流没有。

    从实务出发,按完成一定工程量进行款项结算和按工程节点计量工程不一致时,会产生差异。考虑到现金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按每次计量都有比例的款项结算回来,这样能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有小伙伴就说,就按开票金额纳税申报了,行不行?当然不行,税法的规矩是收入确认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除了是权责发生制原因导致的,收入确认金额小于开票金额的,纳税申报时是属于开票金额预缴的情况。收入确认金额大于等于开票金额的,都应该是按收入确认金额进行纳税申报。不然一定是涉嫌:少缴税款。

    对于一般建筑服务工程项目记住前面的四点,对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就没有大的问题了

    但企业总是业务创新的最前沿,很多大工程越来越像是融资项目,尤其是一些时间跨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除了提供建筑服务,实际还有融资服务。所以要准确计量建筑服务的收入,还要将整体合同的两项履约义务进行有效的区分。当然就不能简单的套用前面所讲的确认和计量了。这个我们下次细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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