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后与科创板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涨跌幅限制相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新上市企业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
第二,注册流程相同。在试点注册制的安排方面,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大体与科创板一致,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
第三,融资融券与科创板相同。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
但是,创业板改革后依然在诸多方面和科创板存在差异。
第一,券商跟投要求放松。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对其保荐的所有项目进行强制跟投,而是仅对未盈利,红筹架构,特殊投票权以及高价发行的四类公司采取强制性跟投。
第二,上市行业上,科创板要突出“硬科技”特色。明确创业板的板块定位,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
第三,在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上,科创板要求投资者具备50万元的资产门槛,但创业板对存量投资者不设要求,对新增投资者的资产门槛则定为10万元。
对于这一准入门槛的差异,证监会在4月27日晚间的答记者问中称,创业板和科创板都承担着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两个板块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同时,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发行上市,而创业板在改革初期上市的企业均为盈利企业。因此,两个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差异,是符合两个板块各自定位和实际情况的。目前看,创业板投资者人数虽然多于科创板,但两个市场规模不同、体量不同,上市公司数量不同,不能简单用投资者绝对数量多少来判断市场流动性。此外,两个板块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都将进行评估完善。
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申请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10万元,注意,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不包括在内。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如果是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即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不受影响。但存量投资者如果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还需要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变动二:涨跌停板放宽至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此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变动三:注册制审核
创业板改革的根本变化之一,就是从过去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与科创板类似,未来创业板的新股发行申请将有交易所进行审核,通过后交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具体的流程包括:明确受理、问询与回复、中止与恢复审核、上市委审议、提交注册。
根据规则,发行上市审核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时间同样不超过3个月。
变动四:上市条件优化
创业板改革之后,市场包容性明显提升,通过多元化上市条件的设置,对红筹、VIE架构、未盈利企业张开了怀抱。
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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