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上诉人张某1与张某2为夫妻关系。张某1为银泰公司自营部副总经理,张某2为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鲍某为服装生产商,张某1 拟向鲍某公司采购羽绒服一批。合同洽谈期间,张某2提出鲍某公司需按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润(经计算为879.408万元)提成。鲍某为确保订单签署成功,答应张某2的要求。
鲍某与银泰公司成功签署采购合同并收取了部分货款。收到货款后,按照约定将879.408万元支付给张某2。张某2收到鲍某的款项后,其中60万元用于给张某1购置新车一台。
公诉机关以张某1、张某2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经手实施银泰公司向鲍某公司采购羽绒服业务期间,张某1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张某2以参与分配鲍某公司经营利润的方式非法收受财物,该行为依法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简析:本案属于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与配偶相互串通,假借咨询费之名收受供应商好处费并最终被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例。
本案中,张某2虽将通过合同约定,将好处费变通为咨询费,但有证据证实,张某1和张某2有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利用职务之便为鲍某谋取利益,并以经营利润的方式收受鲍某的贿赂,虽然张某1未直接收受贿赂,但法院对于这种“名为交易,实为贿赂”的行为仍会认定构成受贿。法院是否认定受贿,不拘泥于收受的方式和实际的收受人,而最终都以是否满足刑法规定的的构罪要件为准,即是否有受贿故意,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以及是否收受了的贿赂,只要符合钱权交易的特征均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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