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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的意愿

释放的意愿

作者: 无尽愿 | 来源:发表于2020-11-05 09:00 被阅读0次

在焉释放打卡20天

释放的意愿,“决定自由”,是六步骤的第二步。当然第一步也是释放的意愿,是宏观的。第二步是融在宏观和具体操作之间,它贯穿始终而且是释放的前提和保障,特别它是释放法和其它所谓释放法的不同之处。

我和我的几位朋友都是先接触了其它市面上的释放法,最后才找到了真正的释放法的鼻祖莱斯特。我接触的有孙志海的、明光的,他们是使用了“释放”的这个词语而没有释放的真正程序的所谓释放,更不用说其它的大师仅仅说释放以为就可以释放了。

最大的不同就是莱斯特的“释放”它首先是一个“愿意”,也就是首先“决定释放”,而且这个意愿是贯穿在释放的流程中以及整个过程的。而其它的释放法,他们的说的“释放”仅仅是他们自己认为自己的方法可以达到“释放的结果”,而在具体的操作中并没有释放的“意愿”,也就是说,并没有“决定”让情绪离开。

这一点是我看到的那些大师最后不能达到释放结果的主要原因。

他们采用的方法多是仅仅所谓“感受、觉察、观照”情绪,所谓“无为”,所谓“只是陪伴”,所谓“仅仅与它在一起”,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仍然“沉浸”在情绪中、淹没在情绪中,不能脱身。

非常简单的道理就是,过去我们并不是没有“感受”到情绪,并不是没有“觉察”到情绪,不然我们怎么可能痛苦,我们感受到的所谓痛苦,仅仅是情绪的痛苦。那么过去为什么我们虽然感受和觉察了它,它仍然走不了?

最大的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决定”让它走,没有决定打开自己的手,让笔从手里离开,而以为笔和手是一体的,以为我们无能为力。这个决定,就是“释放的意愿”,有这个就会自然放手。这也是其它所谓观照情绪法门不灵的原因。

莱斯特的释放法最厉害的一点是拥有了主动权,我不是对情绪束手无策,而是情绪的抓取者和放手者,怎么处理完全是自己可以做主的,在决定释放的瞬间,情绪自己就离开了,情绪虽然是自己离开的,但是它能不能离开取决于我“愿意不愿意,不能不让它……”,也就是说取决于我们自己。只要成功释放一次,一个新的生命状态就被开启了,自己开始对自己的生命状态真正的担负起责任。当一个人可以“对自己的生命负百分之百的责任”,这是拥有了何等振奋人心的力量。这就是“决定自由”的力量。

在莱斯特释放法中,或许随着释放的深入,感觉到了情绪,情绪就自己离开了,这并不是不需要“释放的意愿”,而是释放的意愿已经作为前提一直存在了。这个可以在遇到大一点的情绪时就知道,小的情绪可以发现的同时就离开了,但是大的情绪,其实所谓大的情绪也不存在,只是自己习惯性压抑抓取严重的情绪而已。这个时候,就会出现胶着,打开胶着的方法仍然是“我愿意让它离开吗,我能不能让它离开”的意愿下的放手。

释放的意愿,被列在六步骤中,它一直贯穿在释放法操作流程始终,因为没有这一步根本无法释放,相信它也是我们在获自由之前都要遵循的。

补充:为什么仅仅“允许”、“合一”、“爱”是不行的。

就是缺少了决定让它离开的意愿。

允许在释放法里仅仅是允许情绪的浮现,允许我接触觉察到情绪,允许它存在,但是并不是允许它一直在,而是立刻决定释放它,让它走。它一直在的原因是我们“允许了压抑”,放弃了一个生命真正可以自由选择释放的权利。

而且对于“爱”,也是有误解的。经常把情线当做内在小孩,然后说要爱内在小孩,陪伴内在小孩,这样导致的结果也是一直与情绪胶着,一直被低频情绪能量困扰。

仅仅一个简单的决定放手就行。

因为情绪程序是我们创造了它,让它运作的,当然我们也能停止它,卸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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