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发生一桩疑难案件,甲驾驶小型汽车不慎撞击孕妇乙,致使离预产期还有20余日的乙受伤并剖宫产,婴儿经过五天治疗后死亡。法医鉴定意见为:因其母交通事故致羊水早破,胎盘早剥,引起其宫内窒息及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继发肺泡内透明膜形成,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这里的关键在于甲的肇事行为属于致人死亡还是致人重伤呢?不同的结论得出罪与非罪的两种答案。根据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肇事致一人重伤,除非有无证驾驶、醉驾、毒驾、严重超载、逃逸等情形外,并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如果肇事致一人死亡,只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就可构成犯罪。
争议的焦点在于甲所伤害的对象是胎儿、母体,还是婴儿。如果是前者,由于胎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对胎儿的伤害只能评价为对母体的伤害,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属于对孕妇的重伤。但是如果伤害的对象是婴儿,那就属于致人死亡。
如果采取第一种观点,那么甲就不构成犯罪,这明显抵触人的常识,而且也会导致许多荒谬的结果。比如张三故意使用药物伤害胎儿,想让孩子出生后成为严重的残疾,最后也出现了这种严重的后果。如果认为伤害的对象是胎儿,由于伤害行为发生在孩子出生之前,因此不能视为对婴儿的伤害,而且由于孕妇正常生产,对于孕妇没有伤害,所以甚至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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