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颇有争议的案例,因为同样都是建筑企业,发生纠纷的起因在施工单位司空见惯,所以看得比较仔细。
女子穆某在上海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了12年,因这家公司在上海业务萎缩,公司决定把穆某调到江苏南京工作。
穆某已经在上海安家,就拒绝去南京新岗位报到,每天仍到原岗位打卡上班,公司随即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穆某不服,认为公司变动工作地点,就是变相地辞退自己,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法庭上,公司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穆某要服从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变动,接受全国范围内的调动及外派。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辞退穆某属正当行使企业自主权力,没有过错,驳回穆某诉求。
穆某继续上诉,二审审判结果发生了惊天逆转,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给予穆某2倍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4余万元。
这个案例最终给人感触颇深。
本案中穆某工作调动范围是从上海到南京,于一个家庭来说,可能已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
但对流动性质的建筑企业来说很常见,也很普遍,哪里有项目就要去哪里,这是共识,也是常识,是选择了入职建筑企业就必须接受的事实。
省属企业可能流动的范围还相对比较小些,规模再大些的施工央企,流动范围是全国性的,甚至还有国外项目。
一纸调令,你有可能从雪花飘飘的大东北,飞到烈日当头的南方;从灯红酒绿的城市,来到繁星满天的山野;昨天还在国内,隔日就可能身在非洲、拉美。
工作岗位也会发生变化,不要说你只会干桥梁,打隧道、做地铁、修高速都有可能会接触到。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如果人人都像穆某这样,HR也没法做下去,没法进行正常的人员调配。大家普遍的想法肯定都想留在大城市,都想在家附近工作,其他地方的项目又怎么去完成。
如果每件案例判处结果都像二审这样,建筑企业的结局估计只有关门大吉,实在承担不了巨额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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