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反复阅读《政治学研究》2017年05期中马德普教授撰写的《人民同意与人民主权——西方近代以来两种民主理论传统的区别、困境与误读》一文,我对西方近代这两种主要的民主理论有了一定的理解和思考。以下我将首先梳理此论文中的主要观点,然后对此问题表达一些自己的理解和启示。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西方近代民主理论,“民主”可以说是近代政治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之一,是人们不断探索更加优越的国家和社会制度的需求所在,人类对于民主制度的探讨从未止步,也是我选择此主题的主要原因。
文章论述的具体问题是人民民主与人民同意这两种民主理论传统有何区别且各自有何困境与缺陷。在民主理论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学界对于这两个不同概念的普遍混淆与误读,使“民主”的定义出现千差万别,各国对于民主的定位也有所不同,因此作者在此篇文章中对这两者进行了区分:人民主权原则体现的是“统治的民主”,是全体人民直接掌握立法权(即国家主权);而人民同意原则体现的是“被统治的民主”,对于统治者来说是“得到人民同意的民主”,即人民同意将立法权授予统治者,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以及洛克在《政府论》中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就分别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同意原则。
然而,在西方民主社会的发展中,各个建立了民主制度的国家都宣称其主权归于人民,但他们所建立的代议制民主又实际上无法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代议制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进行政治事务的决策,是一种间接的民主体系,即公众并不亲自行使权力, 而是选择能代表其利益的人来实施统治。因此,西方代议制民主实际上符合的是人民同意原则,人民并不直接拥有国家主权。不论是美国的总统制联邦共和政体还是法国的议会制共和政体,它们所体现的都是人民同意原则而非其宣称的人民主权原则。
至于西方各国为何要用“人民主权”而不直接用“人民同意”来代替,作者得出的研究结论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同意原则相比在道德上更有优势”,“人民主权”一词更具有政治上的宣传作用,使人民更能感受到自我的主体意识和主权意识。
在我看来,这种纯粹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复杂的现实社会中是难以真正实现的。正如作者所说,人民主权原则面临的困境在于它难以在人口多、地域广且社会分化严重的现代国家中实施。这里的“纯粹”是指人民主权原则的理想化,这一点在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中最能体现。卢梭认为,作为一种公共意志的体现,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的,因此卢梭主张的人民主权是直接民主制,而他本人也承认直接民主制会受到国家幅度的制约。
其实,对于“人民主权”含义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它到底是否为人民直接掌权的问题上。 历史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在当前的社会形态下,这种狭义上的人民直接掌权的民主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人民同意原则才成为现今绝大多数民主国家的选择,代议制民主在当前以及未来的一个长期过程中仍将作为主要的民主政体形式而存在。
但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当前社会中也有其现实意义与合理定位:它强调的是人民有权利参与法律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对于人民主权原则的不断探讨也能够激发人们争取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推进人类社会民主的发展。
因此,我们对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研究绝不应该因其现实困境而停止,作为近代民主进步思想的重要成果之一,“人民主权”思想也需要我们用辩证思维进行不断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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