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犇力”的文字构成互为逆序,鉴于中文又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在整体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污涂料、涂料(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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