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的主营业务是房抵贷业务,捋一捋房抵贷业务的抵押事项注意点:
第一 按份共有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抵押有效。
第二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人同意,抵押无效。
第三 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四 无权处分人擅自将不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抵押时是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应当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 如果共有人签字是虚假的,则法院倾向于认定抵押无效。如果抵押权人提供了房属照片,照片中显示共有人在场,则法院倾向于认定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视为同意;还有《离婚协议书》中显示共有人对抵押知情,抵押有效。而单纯依据夫妻关系认定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的事实,未被司法实践普遍认可;办理抵押业务时,抵押人留存了共有人相关证件,实践中不同法院认定尺度不一样,存在较大分歧。
第六 部分法院在裁判中认为银行等专业机构在缔结合同时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业务。
最后关于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
两类观点如下:
(1)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抵押权人仅负形式审查业务。
(2)若配偶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抵押权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查询和注意业务,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应不存在重大过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情况履行合理的注意业务(要求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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