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门过招!
去衙门办事,应当是会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告知,你这个材料不够需要补什么材料~你这个需要另外提交一份什么什么材料~甚至有的还会说~这个需要请示下领导,但是领导不在~更有的会告知,我们领导说了,你这个啥啥啥,需要补交一份什么材料等等。应该是情形各异吧。正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跑了几次还是没有拿到自己想要东西,一定是非常恼火的。
由于自己工作的性质,所以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难免会经常与衙门打交道。在厦门,正常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刁难你的。当然了,接触多了,就算是刁难,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据理力争,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最好能达到什么效果的,就是工作人员想发火都给憋着,想不给你也得做出必要的让步。其实换位思考下,工作人员为什么那么做,既无怨又无仇的,别人犯不着故意针对你。我分析了下,那只有一种可能,工作人员肯定是怕承担责任咯。因此,想通了这一点,那么我们在与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尽量也要站在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要知道,我们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要激化矛盾。要知道,跟他们打交道可不是一次两次的。所以在针锋相对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一个度。
没有理论的支撑,你的争辩将会变得语无伦次。因此,再讲下面这件事之前,先在前面啰啰嗦嗦讲了那么多。好了,言归正传呗!
昨天去房管局那边调取一份材料,我的预判是,肯定是不会有那么顺利的,因此这涉及到两个点,一是要查的房子在鼓浪屿,换句话讲,这可能就涉及到文物的问题了。关于这一点,我是早有耳闻的,管理上还是比较严格的。这样讲的可能让人听得有些云里雾里。举个例子,你讲在鼓浪屿有套房子,价值三千万。现在因资金周转之需,想要要房子抵押贷款一百万。可是当你来到银行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你,需要先去律所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也就是说。你自己的房子,想要搞点贷款,还要来个前置程序,哦,先去趟律所。让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这个房子是可以抵押了。看见没,从这件事就可见一斑;其实查询还涉及到第二个问题,就是这房子还是民国时期的,那也就是讲,这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基于这两点,我的判断是,查询没有那么的简单。结果是我从三点多开始查,后面又等了半个小时,四点钟有的。最后的答案是,一是就算这份材料可以给你,也到等到下周才能给;二是领导不在,电话没有答复,因此我要下周给你答复。这个结果我欣然的接受了,这次来查询,我还担心不给查呢,结果是给查询了,内容也是有的,但是就是不知道能不能给你的问题了。结合上面的理论逻辑,就没有跟他多争辩什么,只是走的时候告知:不管情况怎么,能查那是最好的,不能查的话,那也要告知补救措施。我们这行不怕麻烦,就怕不知道下一步怎么走。
下周一二得再跑一趟了,应该就两种情况:一就是给咯,这个不在讨论范围内;二是不给咯。不给的理由我也是猜到八九不离十的:工作人员会告知,我们请示了下领导,告知你们先要去趟住房托管中心,拿到退管通知书后再来调取。这个时候如何应对呢,大致可以朝着三个方向走:
一、既然是领导说不让查,那我们得找领导去,为什么不给查;因为依据法律规定,我们是有权限查询的;
二、如果真不让查,需要补交什么材料的话,那也不是仅口头告知即可,而应到是书面告知;
三、既然是要拿退管通知书,那问题是要怎么样才能拿到。因为我们手上什么材料也没有,就一份判决书,别人凭什么给你退管通知书。退管的前提,你也得证明房子就是你的,光是一份判决书,我们连起码的档案都不给查,怎么能拿到退管通知书。
我的判断,既然可以查询,那么为什么不出具材料呢,唯一的原因就是怕耽责。现在实际情况呢,就是我们依照法律规定,是有法律权限查询的。这个时候,我的判断是可以从前面三点入手:
首先,就是让告知怎么补材料。为什么这么做,明明我们来查档是有法律依据的。前面我说了,要站在工作人员角度思考下,别人为什么这么做。另外,如果工作人员能配合我们领取相关材料的话,那我们仅仅是工作量加大了些,这无伤大雅,因为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的,至于什么办法,我们不管。
其次,如果工作人员在这点上不配合我们的话,这个时候态度可以稍微强硬一点,告知,依照法律规定我们是有查询的权限,既然是你们领导不让查,那我们得找你领导了解下,为什么查询房产信息需要这样个前置程序;
再者,再不济的话,这个时候我们得上纲上线了,既然你们既不引导我们怎样才能拿到托管通知单,又不让我们找你们领导,那就给我们出具书面材料,而非口头告知。
哈哈,当这些都不能满足的话,那么我们有合理理由怀疑你这是在故意刁难我们办事群众。这个时候我们会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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