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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F权利方胜诉,电影方道歉

KOF权利方胜诉,电影方道歉

作者: 游戏与法 | 来源:发表于2020-11-08 12:16 被阅读0次

    这是「游戏与法研究中心」的第76篇原创。

    《拳皇》这款游戏是SNK于1994年发布的街机游戏作品, 至今已有20余年的历史,在中国大陆拥有较高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制作、发行的电影《三流女侠》中使用了涉案游戏的经典人物形象“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三被告对涉案电影中的对应角色进行误导性地命名并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其影片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关于涉案游戏的权属情况:2017年7月14日,日商SNK公司(授权人)向乐玩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人将附表一游戏,包括全部游戏人物、道具等的美术形象及其名称、音乐、图片等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相关权利授权给被授权人使用。授权性质为非独家,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使用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该授权书由日商SNK公司授权代表外山公一的签字盖章确认。上述授权书提及的附表一中包含“游戏名:拳皇KOF系列,游戏数:27,游戏题材:写实风格、现代世界,全球格斗家对战"的内容。

    其实本案的重要焦点之一,就在于游戏中的角色形象,是否属于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游戏中的“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四个角色形象,均以线条勾勒、色彩搭配等方式构成,各自具有特点鲜明的五官、身材等外貌形态,以及风格迥异的服饰、发型等细节特征,是以平面造型艺术形式体现出的个性化的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依法应受保护。

    这其中含有两层逻辑,首先要认定标的是否为作品,然后再讨论该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两个范畴,要逐层讨论。

    此外,一审法院将涉案四个游戏角色形象与涉案电影人物形象进行比对后不难发现,后者无论是整体造型、色彩搭配等视觉效果,还是诸多局部细节特征,均与前者具有高度相似性。例如,“不知火舞”与“丽娜”、“蔡宝奇”与“蔡主任”的发型、服装、道具、体态基本相同;“陈国汉”与“陈胖子”的武器、服装、体态基本相同;“二阶堂红丸”与“唐唐”的衣着及造型基本相同,这些相同的内容还包括部分具有鲜明特点和个性化的细节,如“不知火舞”与“丽娜”的扇子、“蔡宝奇”与“蔡主任”的帽子、墨镜及武器、“陈国汉”与“陈胖子”的铁链、“二阶堂红丸”与“唐唐”的黑色手套等。尽管上述电影人物与游戏角色在个别细节方面有所不同,如“不知火舞”与“丽娜”的耳饰、“蔡宝奇”与“蔡主任”的服装颜色、“二阶堂红丸”与“唐唐”的发色等,但这些少量的、非实质性的差异,并不能改变后者主要使用了前者作为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这一事实,亦不足以影响二者之间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判断。

    关于摄制权,一审法院关于摄制权主张认为,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本案中,涉案电影对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所采用的是近乎“原样照搬”式的使用,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构成了对摄制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就其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家与电子游戏相关的网站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本案对于影游联动背景下的美术作品权利人维权,以及对于影视行业的规范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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