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均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48个实务解答,并作了重点分析。
今天,小玲律师为大家分享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中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的第四问。
问: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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