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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作者: 眯眼小宝宝 | 来源:发表于2020-06-07 17:57 被阅读0次

法条摘录:《刑法》第395条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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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和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有: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时,有关机关责令双方说明来源,而双方均不说明来源的,双方均成立本罪。

例如,甲做生意赚取了巨额财产,之后参加公务员考试,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干部提拔时,有人举报甲拥有巨额财产。相关部门随后展开调查,责令甲说明来源,但甲拒不说明其来源。本案中,甲具有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义务,故甲不说明来源的行为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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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说明来源” 属于本罪的实行行为,本罪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罪。

① 如果行为人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 行为的证明标准查证属实的,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② 如果行为人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但按照犯罪的证明标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是非法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认定犯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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