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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纠纷代理词

校方责任纠纷代理词

作者: 7d4478c20d6c | 来源:发表于2017-02-17 12:09 被阅读0次

    本案背景是:学生暑假期间溺亡,因是插班生,未投保学生意外险。争议问题是:校方应否负有赔偿责任。

    赖某、张某VS康X学校、龙岗区教育局

    案由:校方责任纠纷

    案号:(201X)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327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赖某、张某的委托,指派张学政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与委托人与龙岗康X学校、龙岗区教育局校方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活动。开庭前,代理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充分听取了委托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又认真地听取了法庭调查,代理人现就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根据庭审查明,“遇难学生因插班生身份错失学意险保障”已经是既定事实,其后果就是家长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看着同时遇难的学生家长领取保险金,自己的孩子却无一分钱保险赔偿,丧子之痛雪上加霜。这种不利后果是否应该全部由遇难学生的家长来承受,校方有没有责任?如果家长与校方都无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针对这个问题,代理人首先需要澄清的是:

            本案原告追究的不是校方没有组织投保的责任(因此统一投保期已过,按校方说法客观上无法补报),而是校方没有向原告“通知、提示、宣传”学险的责任(如果校方能够在转校生入学手续时或者长达半年的学期中,提示到家长自行投保,也不会造成今天学生出险而“无险可赔”的境况)。

             一、学生保险一事,学校的谨慎注意义务应高于家长的注意义务

    造成“插班生没有学生保险”的原因无非可以归责于两方:一是家长在孩子转学时,没有主动提起意外险投保事宜;二是教育机构的学校在全体学生建立学意险的大前提下,没有对转校生作出询问或提示。学生保险保障可能是出险学生医疗的救命钱,也可能是学生家长丧子之痛最后抚慰,学校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作为学险制度的承办单位,理应比家长更了解学生保险的重要意义,在面对全校同学都有保险、唯有“转校生”没有保险的情形,理应比家长更多一份周到和细心。

    这样的“转校生”应该不止一个,也许他们也不知道自己和别的同学不一样,这个区别也只有在遇到意外伤害时才会显现出来,那时学校仍然会摊摊手,貌似无奈地通知家长:“孩子没保险”!

    现在城市人口流动性大,我们每个人的孩子都可能成为“插班生”。

             二、统一投保的有截止时间,宣传提示并没有截止时间

    从原、被告共同提交的《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度学生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中可以看到,这份行政文件首先要求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确保每一位学生与家长清楚了解相关工作要求”,对这个要求并没有截止日期。后面所提到的“新学期统一投保上报截止时间”仅仅是针对9月份入学学生的统一投保截止时间,是总体学险制度中一个具体事项的时间截止,并不是对整个学险制度(包含宣传推广等)所有要求的截止。被告以“投保时间截止”来抗辩对后续入学新生及家长的宣传提示义务,是以点驳面、以偏驳全的辩解,不能成立。

           三、学校有足够多的时间对学生家长作为询问或提示

    遇难学生赖玉全在被告处入学已经长达半年之久,整整一个学期,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学校完全知悉全体同学都有保险保障,唯独“转校生”没有保险保障,学校如果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之心、对学生保险制度多一些责任之心,本案原告“无险可赔”的局面就不会产生。学校称“过了投保季,名单无法再增加”,但至少可以提示到家长去自行购买意外险,以实现学生保险制度平等全面覆盖的基本内涵。

    令人遗憾的是,直到本案庭审,被告学校仍然抱着“事不关已”的态度坚信校方对插班生再也没有提示宣传的义务。现在,也许有很多和赖玉全一样的转校生、插班生还在懵懵懂懂地处在学生保险保障之外,得不到任何询问和提示,他们之于学生保险制度,犹如伞外之人,而撑伞的学校仍然熟视无暏。

          四、推行学生保险制度,不是教育机构的“好心帮忙”,而是行政义务

    建立学生保险制度的确是市政府的惠民政策,是政府对学生的关爱,一旦这种关爱形成行政文件下发到龙岗教育局,再进一步下发到各学校,这样一个推行学险的制度文件,相对学校而言已经不再是“好心帮忙”,而是应当尽责履行的行政义务。换言之,学险制度对于的建立者(市政府)是“惠民、好心”,但对于“执行者”(龙岗教育局、康艺学校)而言已经是行政义务,而不再是被告庭审答辩中所称的“好心帮忙”。

    如果被告的“好心帮忙”理论成立,那将带来可怕的负面效果:因为不用承担责任,哪天被告不愿再“好心帮忙”了,恐怕连正常的学险推行工作也懒得做了,法律却拿他们没办法。因此我们坚持认为校方应当认真、全面、主动地执行学险制度的要求,不管续读生、插班生都应该“宣传到、提示到”,尤其对新入学学生更应该如此,这不仅是行政文件要求的行政义务,也是教育机构谨慎履职的合理做法。

            五、退一步讲,即便校方与家长都没有责任,也应适用公平原则,双方共同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遇难学生是深圳龙岗区的一名适龄学生,理当是学生意外险的被保障人之一,“转校”“插班”并不他的过错,不是排除在保障之外理由。究其错失学生保险的原因,可以推定家长没有自觉自发地为孩子自行投保学生意外险造成“无险可赔”的原因之一;校方没有“宣传提示学险制度”是造成“无险可赔”的原因之二。即便校方答辩的“好心帮忙”、“没有提示的法定义务”理由成立,那么从民法归责规则上讲,受害人和行为人共同造成一个损害后果,两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引用公平原则,双方共担不利后果。

          六、本案判决的正面意义和反面作用

    试想,如果本案判决被告无需对“未对转校生提示投保学意险”承担责任的话,后果可能是:被告对“插班生”“转校生”的学生保险情况仍然不闻不问,现在以及将来的“插班生”“转校生”的保险保障问题依然得不到校方的关心和提示,正因为他们不用为推行学生保险承担责任,政府建立和推行的学生保险制度将成为一个残缺的、无力的制度。

    换言之,如果能够通过本案让校方承担一定的责任,势必会提高教育机构推行学生保险制度的责任心,现在以及将来的“插班生”“转校生”都将得到及时的宣传和提示。同时,也会促进校方、教育管理机关认真考虑学险制度对“插班生”的疏漏问题,促进学校和学生安全保险体系的完善。

                结语: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学生保险制度不区分性别、户籍,不分贫贵,体现了市政府对在校学生的平等关爱,是“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作为制度的执行者——基层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理应传承市政府对学生、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心,谨慎、细心、全面地履行职责。其中,“不论是对续读生还是插班生,都应主动做出宣传或提示”是学险制度文件的应有之意,本案被告应反思履职中的疏漏之处,同时法律亦应给这种疏漏赋予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现社会高物价高竞争的大背景下,原告辛苦求生,养大一个孩子确不容易,莫让他们在经历了丧子之痛、学意险遗忘之痛之后,再次经历法律裁决之痛!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横岗人民法庭

                                                    原告代理人: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张学政 律师

                                                                                     二〇一X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案法院最终采纳本意见书第五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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