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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千纳美告诉你应该了解哪些

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千纳美告诉你应该了解哪些

作者: 倾卿情清 | 来源:发表于2020-11-11 10:51 被阅读0次

    2015年,浙江庆元县发生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事件。经当地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实,从2014年3月起,李孝利、刘广全夫妇开始在当地县城开起了一个小医馆,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家是祖传中医,包治各种皮肤病、风湿疼痛、腰间损伤等病症,并以普通药物假冒所谓“特效药”、“祖传秘方”销售,夫妇二人所配药物是市面上常见的中药配方,因此二人未曾担心过药物致人中毒或者死亡的情况。而因药物中毒而死的姜某死因则是两种中药发生冲突,未能及时就医而发生伤亡。据案发时日止,李刘夫妇非法获利共5万余元,受骗人员达25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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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但是在一些小县城,不少群众没有充分认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性,认为一些小诊所“方便”、“便宜”,成为黑诊所赖以存在的“客源”,事实上非法行医可以说是社会毒瘤,危害严重且难以取缔。非法行医现象依旧存在,那么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应该了解到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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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符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理论上,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历来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其次《民法通则》第134条中提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本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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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赔偿也应有了解,死者家属可以要求一下费用:

    (一)非法行医赔偿金额包括丧葬费

    在非法行医赔偿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非法行医赔偿金额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非法行医赔偿中,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非法行医赔偿金额包括死亡补偿费

    在非法行医赔偿中,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四)非法行医赔偿金额包括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在非法行医赔偿中,办理丧葬事宜住处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其他合理费用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额。

    非法行医过程中,不仅可能会发生错诊加重患者病情,误诊延误抢救时机,还可能发生造成疾病传播、法行医者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不能承担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等问题,因此居民就医一定要选择有资质、合法合规的医疗诊所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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