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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补缴社保引发纠纷的注意点!建议收藏!

1082:补缴社保引发纠纷的注意点!建议收藏!

作者: 社保小龙虾 | 来源:发表于2024-07-23 09:38 被阅读0次

    社保知识,小龙虾每日分享第1082期,欢迎关注!

    今天和大家分享下社保补缴的一些知识点!

    一、单位缴纳年限不足、缴纳金额不足,归社保、税务部门管辖

    许多单位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员工缴纳社保,比如员工工作10年,社保缴纳5年、八年,等等,尤其是试用期按照规定也是要缴纳社保的!

    也有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多数按照当地缴纳基数的60%缴纳!

    对于这种情况,员工切记去社保部门、税务部门申请解决,而不是去法院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对甘肃高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了答复,明确了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无法补缴社保,造成个人损失的,法院才管

    社保补缴也是有年限的,过了年限无法补缴的时候,员工可以申请个人的养老金经济损失,此时归法院管!

    注意,是经济损失,不是养老金,不是补缴,也不是其他!只有经济损失才属于民事范围!

    比如,某人达到退休年龄,准备办理退休手续,发现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此时又无法补缴的情况下,其可以去法院申请,由于单位原因导致自己没有养老金,从而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法院受理之前,需要进行仲裁,就是所谓的仲裁前置原则。

    仲裁一般需要确定以下几点:

    人员与单位存在合同关系;社保无法补缴;造成经济损失!

    然后即可进行法院起诉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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